離婚管轄權最新規定
在近些年來,我國很多家庭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走向破裂,導致了離婚現象普遍發生,而且有不斷上漲的趨勢。當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時候,可以選擇的離婚途徑,有多種方式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如果通過協議無法解決離婚事項的話,那么就需要走法律的程序了,離婚訴訟是通過法院對夫妻雙方進行相應判決的一種重要途徑。離婚案件管轄在其中就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夫妻雙方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解決離婚事件的話,那么離婚案件管轄就是一個非常常見的問題了,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第22條的規定就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如果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與經常居住地是不一致的話,那么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不過在實際的生活運用之中,被告經常居住地,如果也時常進行變化的話,那么這樣的離婚訴訟管轄問題就變得十分復雜了。在離婚案件管轄問題方面,我們如果做一系列總結的話,往往是存在以下幾種形式的:
首先,如果原告經常在居住地方面進行更換的話,需要在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收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之內居住的人,提出有關于離婚訴訟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離婚訴訟或者是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是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如果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話,是由原告起訴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如果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的話,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則有原告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其次由被告住宿對離婚訴訟進行管轄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話,則有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如果離婚訴訟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話,那么處理這種案件的則是由被告居住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的單位居住地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管轄;此外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時間,如果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話,就要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處理這些離婚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話,有原告起訴地的居住人民法院進行處理。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離婚案件的管轄是非常多樣化的,比如中國公民雙方在外國,但沒有定居在外國的話,一方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話,則有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原住地的人民法院處理這些離婚事件。
在處理離婚訴訟的時候,還有一些涉外離婚的問題,如果在國內結婚并且定居國外的華僑在提出離婚訴訟的時候,是應該有離婚締結地方的法院管轄,締結婚姻的地方或者一方在國內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進行處理這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