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根據法律規定,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已經形成養子女與養父母關系的為擬制血親,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財產,但是因為養子女已經辦理了收養手續,已經成為養父母的子女,則與生母原則上沒有任何的關聯了,所以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財產,而不能再繼承生父母的財產。所以養子女可以有繼承權,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
但是關鍵的因素是如何來證明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存在合法的收養關系。因為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的收養并沒有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或者在一些農村地區根本就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這種法律意識,形成了很多事實收養關系,這時候就需要當事人收集證據來證明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存在著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收養關系。
另外,判斷的是否存在事實上的收養行為。這主要是指在92年收養法頒布前存在的收養關系,因為我們國家的收養法是1992年才頒布的,所以在收養法未實施之前已經存在的收養關系,涉及法律是否有溯及力的問題。
即根據現行收養法要登記才成立,但在92年收養法頒布前未登記的,也未有協議及公證,其收養關系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第二條指出:當時沒有規定的,可以比照收養法處理。從這點可確認法律是認可事實收養關系的,但因為沒有任何協議形式用來證明,故對生活中形成的事實需有個證明過程。需要身邊的親友、或有關組織證明確認存在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
所以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對于法律沒有頒布之前,如果沒有辦理合法收養手續,法律是可以依照事實收養關系來確認的,但是如果1992年收養法已經頒布之后,再成立的收養關系,應當按照法律的程序來進行,如果確定收養關系,應當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否則,有可能不承認收養關系的成立。從而會對子女繼承權產生影響。
養子女是有繼承權的,但僅限于有收養登記的。
如無合法收養登記的,則不享有。
在繼承財產分配時可以依法將其排除在外。
你的問題沒有說清楚,養子女是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合法的收養關系一經確立,養子女就取得了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當然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同時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以及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也就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是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法頒布的司法解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所以說一般情況下,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養子女承擔了其生父母的贍養義務,一樣可以繼承生父母適當份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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