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是指誰
在一個孩子成長的過程中,必然需要監護人的陪伴,其實監護人不僅僅局限于孩子成長過程所需要的這些人群。我國法律中對法定監護人就做出了這樣的規定,也就是說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在擔任這些人群監護人的時候,是履行監護職責的。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里面的規定,法定監護人不僅包括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還有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因為法定監護的對象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有一定的區別,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主要是有三種情況,一種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另外一種就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又或者是關系比較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除了這兩種情況之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其所在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等。在擔任監護人的時候,是按照順序寫言關系和組織關系遠近來確定的,如果順序比較靠前的話,那么就會對順序再后的情況進行排斥。
還有一些精神不正常的人,也是需要法定監護人的,如果是這類人群的監護人,監護人對象主要就是配偶,父母或者是成年子女。還可以是其他近親屬,如果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也可以是關系比較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如果精神病人之前有單位的話,可以是所在單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是當地的民政部門等等,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方面主要就是看監護人是否擁有健康的身體狀況和經濟條件,以及與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的。
而按照我國民法總則第27條中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話,父母對子女享有侵權,而且是理所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發生了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話,一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關系密切的親屬或者朋友,也可以是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所住的居委會或者是村委會民政部門等等。
不過在選擇法定監護人的時候,也經常會出現一些對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問題,如果是出現這種問題的話,那么,可以有被監護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其監護人,如果對指定的監護人不服的話,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請指定監護人。在指定監護人的時候,無論是居民委員會還是村民委員會,又或者民政部門或者法院,都應該按照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基礎上依法對其監護人資格進行指定。在監護人被指定之后,是不能擅自進行變更的,即便是擅自變更的話,也不能免除被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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