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和決定怎么區分
裁定和決定怎么區分
人民法院的判決與裁定都屬于法院在訴訟中使用的法律文書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裁判。其表現形式為法院的判決書。如民事判決書和刑事判決書,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人民法院的裁定適用于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對訴訟程序問題所作出的處分。其表現形式為法院的裁定書。如駁回起訴的裁定、財產保全的裁定、準予撤訴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撤銷原判。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分書面和口頭裁定兩種。在中國,裁定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只適用于在訴訟過程中出現的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在法定上訴、抗訴期限內不發生法律效力。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是終審裁定。 [1] 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制作判決書的規范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印制規范。
判決是針對實體性問題作出的且只有法院有權作出,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而裁決既可以針對實體性問題,也可以針對程序性問題作出且只有法院有權,允許口頭形式,決定僅針對程序性問題作出,公檢法都有權作出,在形式上允許口頭,一經作出即生效,不能上訴和抗訴,命令主要是適用于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系間存在的行使方式
決定:是指做出主張;某事物成為另一事物的先決條件;起主導作用。
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對民事審判和執行中的程序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決定,是人民法院對在訴訟中發生的、與訴訟程序有關的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具體而言:裁定適用于:
1、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
2、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其他。決定適用于:1、處理有關回避和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2、處理法院內部工作關系。
3、指揮訴訟進程:延期審理等。
判決是對實體部分作出的,而裁定是對程序部分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有以下主要區別。(1) 判決用于解決整個案件的實體問題,如刑事判決,要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要判處刑罰以及應判處怎樣的刑罰等問題;裁定雖然也可以用來解決部分實體問題,但主要是用來解決訴訟程序問題,如用裁定駁回上訴等。
(2) 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而裁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在審判實踐中,裁定一般都使用書面形式。'(3) —起案件的判決只有一個,而裁定卻可以有若干個。(4) 判決主要依據實體法作出,如依據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裁定則主要依據程序法作出,如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5) 判決是對案件的終結決定,而裁定一般在訴訟進行之中使用。(6) 對判決與裁定的上訴期限也不同。判決與裁定是人民法院常用的兩種文書,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生效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就整個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和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部分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決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就有關訴訟程序所作的一種處理方式。使用方法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中都有具體要求的。。可以查閱相關資料。或是到司法考試的網站去看看,總結的都比較全如: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裁定是關于程序問題的,判決是關于實體問題的,決定是涉及比較特殊的程序問題不是以判決或裁定書的形式出現的,比如回避和延長審限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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