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發票備注欄能寫什么
房地產發票備注欄能寫什么
一張小小的增值稅發票,承載的是各行各業的經濟業務。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購貨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及賬號、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稅率、稅額等等,還有一欄“備注”。
可千萬注意了,在增值稅發票中,“備注”欄可不是可有可無的邊緣欄目,如果忽視了備注欄的填寫,可能分分鐘就被判斷為不合規的發票,無法抵扣稅款,也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哪些增值稅發票需要填寫“備注欄”?“備注欄”應該怎樣填寫?下面帶大家了解一下~
01
業務類型:貨物運輸服務
備注欄信息: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及運輸貨物信息
02
業務類型:鐵路運輸服務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備注欄信息: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
03
業務類型:建筑服務
備注欄信息: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04
業務類型:銷售、出租不動產
備注欄信息: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05
業務類型:差額征稅開票
備注欄信息:“差額征稅”字樣
06
業務類型:銷售預付卡
備注欄信息:收到預付卡結算款
07
業務類型:保險代收車船費發票
備注欄信息: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08
業務類型: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貨物運輸發票
備注欄信息: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09
業務類型:生產企業委托綜服企業代辦出口退稅
備注欄信息:代辦退稅專用
10
業務類型: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備注欄信息: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11
業務類型: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
備注欄信息: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
12
業務類型: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
備注欄信息:自動打印“YD”字樣
13
業務類型: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
備注欄信息: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并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銷售不動產的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一般會寫不動產的具體地址,項目名稱,房號,面積等信息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即發票備注欄必須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門牌號碼。
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發布,要求特定銷售行為開具發票時必須在發票備注欄備注規定的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所以,上述未按規定在發票備注欄填寫相關備注的行為,不僅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還直接影響計稅成本的扣除。
由于納稅人對發票備注欄中項目名稱的理解不同,導致納稅人在備注同一項目名稱內容時會有不同程度的差異。
一是對地名的理解不同。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及《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政部民行發〔1996〕17號)規定,地名包括樓群(含樓、門號碼)、建筑物等名稱。新建的居民地、城鎮街道等,必須在施工前確定名稱。所以對于房地產項目來說,須由民政部門對項目命名進行批復。比如某商住大樓通過民政部門的批復命名為“某某花園”。
二是對在政府部門備案的項目名稱理解不同。房地產開發項目事前須到當地所屬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申報立項、領取備案表。其中備案表中也會載明項目名稱。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要求備注的項目名稱,狹義上可以理解為發改委備案的項目名稱。
營改增后建安服務的發票備注欄有一種常見模式是“項目名稱+工程名稱”。該模式的形成主要有兩種原因:一是很多建安合同名稱是采用“項目名稱+工程名稱”的模式,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時直接備注合同名稱,在之前繳納營業稅時,有些地稅部門也要求備注工程名稱,財務人員形成了此種開票習慣;二是有些納稅人基于財務管理需求,也要求發票備注工程名稱。筆者認為相關文件要求的是備注項目名稱,并沒有反對備注其他信息,而且發票備注欄設計的初衷是為方便納稅人補充發票信息而設,采取“項目名稱+工程名稱”模式并未違反相關規定,可以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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