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書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多久
告知書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多久
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實際操作中,完全可以兩書合用為一書;只要是處罰告知了即要進行處罰了,有處罰決定了不用先行告知。被處罰人可以憑任何一書(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
告知程序實際上就是通知、知悉的意思,一般先行處罰告知程序再出決定書的情況發生時,實際上前書具有通知整改的層意,如果按期整改了,則不會出具決定書了。這樣的情況一般在告知書中載明了時間、期限的,逾其期限了則就會決定處罰了,同時就會有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
根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以及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的除外。
可以同時出現,但性質不同。《告知書》是程序文書,《決定書》是實體文書。一般是先有《告知書》,經聽證程序后作出的實體文書是《決定書》。也可能原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后,當事人不服,提起復議,或處罰前需要聽證的,在告知當事人時,所發出的程序文書叫《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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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聽證或者陳述申辯的時間到期后或者聽證或者陳述申辯后再次合議以后,就發處罰決定書,一般是一周左右。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要求,為了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求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先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依據管理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如果你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內容有疑問,需抓緊時間向行政機關陳述、申辯或提請聽證;如果你沒有疑問或放棄上述權利,行政機關將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進入實質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告知書和決定書之間的間隔期限一般是要間隔三天以上,是提出聽證的期限。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告知后,如果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公安機關經過審批,可以立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內下達,也就是說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因鑒定所用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間。
一般為三天,這三天是提出聽證的時間,如果沒有提出要求聽證的,那么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2、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3、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擴展資料
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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