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事糾紛起訴費一般是多少錢啊
我們知道,當發生某種糾紛時,必須使用法律武器來處理。法律案件的受理、審理需要交納相關費用,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支付標準,接下來就由專業律師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民事糾紛起訴費一般是多少錢啊!
民事糾紛起訴費規定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收費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案件,收費100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加收費用;超過1萬元的,超出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A、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B、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C、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D、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E、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F、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G、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H、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I、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J、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A、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B、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
C、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D、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A、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B、申請保全措施;
C、申請支付令;
D、申請公示催告;
E、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F、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等等。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A、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第一,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第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第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B、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C、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關于訴訟費問題,有以下幾點尚需說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應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并分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納。
第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3條規定,“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巧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第三,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復核,不得單獨就訴訟費用的決定問題提出上訴。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除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收取審理其他事項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主要包括檢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人民法院決定開庭之日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損失補助費;申請費和采納的實際費用訴訟保全措施;為執行調解協議的判決、裁定實際支付的費用,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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