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最新規定2024
不少的單位會做出公款私存的行為,但是很多人覺得公款私存沒有什么大不了,而且又沒有動用到單位的公款,不過重點是單位的公款數額還是在一定的范圍里,且公款私存只會讓公款的金額變多沒有什么不好。
一、公款私存會被判刑嗎
公款私存屬于挪用資金罪,根據法律會被判刑。
二、關于公款私存的法律規定
公款“私存私放”的定性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第29號第一條: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
公款“私存私放”的處理處罰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第29號第三條:對清查出的“小金庫”資金,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資金,要如數轉入單位財務帳內,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單獨計算交納流轉稅、所得稅或全額上交財政。
《財政違法行為處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理:《財政違法行為處理處罰條例》第二條……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處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章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第一百一十三條: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將隱瞞、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第一百一十七條: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第一百一十九條: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一百二十六條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挪用公款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并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污一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于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六是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資金款項,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資金款項。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該企業、公司的財物,屬于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于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廣義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項、國有款項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統稱。既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共財產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項,就是為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國有款項,是指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款項;特定款物,是指專門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它既可以為國家所有,也可以為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為社會公益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共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金款項或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
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范圍,除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公款私存是違法犯罪行為,這個屬于挪用資金罪,是會被判刑的。
四、如何區分公款私存的違紀與構成挪用公款犯罪?
筆者認為,公款私存的違紀與構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分別在于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對行為的定性有決定性的影響。
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情況,單位是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如國有單位的領導為了單位的利益,授意經辦人將公款存入私人賬戶。單位收入在單位法定會計賬簿、會計科目上不顯示。這種情況下,為了單位利益,單位決定公款私存的,僅構成公款私存的違紀。但是,若單位的領導為了個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實施貪污、挪用、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處理。
第二種情況,個人是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一種情形是國有單位經手公款事務的人員(如財務人員)為了獲取銀行利息收入,違反有關財經制度,擅自將公款存入個人賬戶,另外一種情形是,為個人私利而將公款存入銀行的,或者為幫他人完成攬儲任務,或者收受金融機構好處而公款私存的。
對于前者,評價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爭議。對于后者,有觀點認為,公款并沒有給他人使用,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應以受賄罪論處。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在挪用公款罪客觀構成要件中,只要求有“挪”的行為即可,“用”是超客觀構成要素,即不要求有用的行為,對為幫他人完成攬儲任務的公款私存行為,仍應區分單位意志和個人意志,若是單位行為,體現單位的意志,則屬于違反財經紀律的違紀;否則,為幫他人完成攬儲任務,而擅自將公款私存的,也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因為未經單位同意,便擅自決定公款私存,便使單位喪失對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權受到侵犯。
五、如何評價侵吞利息、收受好處費的行為?
與公款私存構成挪用公款罪相關的兩個問題是如何評價侵吞公款私存所產生的利息的行為以及如何評價公款私存過程中收受有關單位給付的好處費的行為?
關于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挪用公款、侵吞利息是兩個行為,宜評價為兩個罪,即以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實行數罪并罰。
首先,將侵吞利息的行為不予評價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
《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據此似乎可推知,將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占為己有,在案發后沒有歸還的,量刑上不得從輕處罰,對行為人侵占公款所生利息不再另行定罪。持這種觀點的一個重要理由即是挪用公款與侵吞利息之間具有吸收關系,前者吸收后者。
問題是在公款沒有被挪用的情況下,行為人直接將公款占為己有的,毫無疑問,成立貪污罪;而在行為人既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又實施了侵吞利息的行為,顯然,后者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前者更為嚴重,更有必要將后者獨立評價為貪污罪。再者,挪用公款與侵吞利息之間并不具有吸收關系,雖然挪用公款行為是侵吞利息行為發展的所經階段,但侵吞利息行為卻非挪用公款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因為侵吞利息并非處置利息的唯一方式。
其次,將侵吞利息的行為評價為貪污罪不涉及重復評價。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款,而貪污罪侵占對象是利息,公款與其產生的利息也不是同一行為對象;挪用公款的故意是為了取得公款的使用權,而侵占利息的故意內容是將利息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的行為方式側重點在“挪”,而侵吞利息的行為方式側重在“占有”。
再次,刑法與民法奉行不同的評價標準,不宜用民事法律評價侵占利息行為。不能因民法上不單獨評價孳息就簡單地認為刑法對侵犯孳息的行為也不會單獨評價。
而在公款私存過程中收受有關單位給付的好處費的行為,應根據《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