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后對以前債務處理
我自己注冊過公司,由于原來不太懂,就注冊了個人獨資!后來發現風險極大,就轉讓了。個人獨資公司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如果虧了,就要把自己身家性命搭進去!轉讓獨資公司必須要把債權債務厘清,轉讓的時候會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里面會詳細規定,轉讓前后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一般來說,如果只空殼轉讓,轉讓前的債權債務由原來的所有人處理,轉讓后由后來的所有人承擔。
按轉讓協議約定,原債務由原投資人承擔,轉讓后由買受人承擔,但對外由獨資企業及買受人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名股東出資設立的,股東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后原擔保債務的責任如何承擔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具備保證人資格。 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應當歸屬于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有自己的企業名稱和營業執照,以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故其具有法律人格上的相對獨立。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條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具備保證人的資格條件,其可以對外提供擔保。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第二,個人獨資企業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可見,個人獨資企業在債務承擔上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具有一定的債務承擔能力,其只在企業的財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來清償。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擔保債務也是債的一種,是以主債的存在為前提的,故個人獨資企業對其擔保債務應在財產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投資人的變更并不導致個人獨資企業對轉讓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免除。 盡管企業投資人發生了變更,但這屬于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的變更,企業并未注銷或者解散,也不屬于新企業的產生、原企業的消滅,其在法律上的人格前后具有延續性,不影響其對外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因此,投資人的變更并不導致企業對轉讓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免除,其仍應對轉讓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四,投資人之間對債務承擔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原投資人與現投資人約定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前的債務全部由原投資人承擔,這對兩投資人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債權人,除非經過債權人同意。 綜上,個人獨資企業即被告于應在其財產范圍內對轉讓前的擔保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對債務的承擔也具有相對獨立性,所以轉讓后對原擔保債務有擔保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