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家產怎么分配
結婚八年離婚財產的分割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是離婚訴訟中最關鍵的問題,特別是當前房產價值不菲的大環境下。但是財產分割有個前提,就是首先要區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涉及到分割的問題,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轉化為共同財產,不需要分割。明白了這個大前提后,才能說接下來的事情。
第一,怎么區分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采取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法律一概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這是個大的原則,當然夫妻雙方在婚內可以約定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此時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必要。
第二,財產分割的比例。原則上均分,但夫妻一方對財產的貢獻較大,平均分割顯然有悖公平,或者平均分割導致一方生活困難的,法院也可以酌情調整分割的比例。
第三,財產分割的方式。根據財產的性質又有所不同。如房產,車輛,一般判決歸一方所有,所有者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財產價值一半的折價款。雙方均欲取得財產權的,可以由法院組織競價,價高者得。雙方均不愿取得財產的,可以由法院組織拍賣,所得價款平均分配。其他財產,如股票,基金,有限公司股權,信托財產權益,保單等,分割方式又各有特點。
第四,婚姻包含了雙重關系,一是人身關系,二是財產關系。因此,對財產的分割必然受到人身關系的影響,沒有絕對,也無法絕對。離婚就是一個雙方博弈的過程,有的人為了換取盡快擺脫對方的目地,有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時做出一定的讓步。同理,一方由于不愿意離婚,也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獅子大開口,以達到拖延的目地。正因為此,離婚時才會需要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參與。
以上。最后簡單說一句,離婚是目前中國法院訴訟總量第二多的案件,也是有一定專業門檻的,建議聘請律師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全程把控。
結婚8年后要離婚,婚姻也挺不幸的。離婚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協商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不管哪種形式的離婚都要涉及到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那么究竟如何在離婚時分配財產呢?
01
協商離婚的情況,財產分割以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為主
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原則,所以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后可以自己協商進行登記離婚,登記離婚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是要處理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個時候的財產分割完全尊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只要雙方能協商清楚,另一方予以認可,那么將財產全部給予另一方都沒有任何問題,只要這個行為是他真實意思的表達,法律都是予以尊重的。
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能以離婚為條件威脅和欺騙另一方,這樣的財產分配協議生效后另一方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去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很關鍵的就是要是真實意思的表達,而不是違背自己本心的妥協,以后會容易引起新的糾紛。
02
如果是訴訟離婚,那么財產分割時可以適當照顧為家庭付出更多的人
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形式,那么就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申請平均分配,而且在此過程中要適當照顧為家庭付出更多的人,比如為了子女成長,家庭日常家務付出更多的人,通常情況是女方,法律會允許適當的傾斜。
同時,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如果另一方對婚姻有過錯行為,是導致離婚的主要責任方,另一方可以請求婚姻損害賠償,這樣可以將另一方的財產多分配一部分過來給自己,以彌補自己在感情生活中所受到的傷害。
結語
夫妻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盡量用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過程中也要適當的考慮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這是法律所提倡的要求,也是人之常情。如果一方因離婚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還可以請求多分配部分財產以維持正常生活的需要。
但不管如何分配,我認為都要能達成一致最好,正所謂好聚好散,雖各自為一半,但和平更利于以后的子女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