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債務離婚后怎樣處理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需要跟大家明確的就是如果真的像題目當中所說,一個人為了離婚或者報復對方,而故意找親朋好友,假簽好多借條,慌稱對外有很多債務,并且斗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首先這樣的債務在事實就是不存在的,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虛假債務,而虛假債務是不可能被法庭所支持的。
所以對于另一方配偶而言,關鍵就在于在法庭上如何對于這些借條進行質證,并且對于這些債務的來龍去脈,法官也會結合雙方的證據情況進行進一步核實和認定的。
所以有這樣心思的人,如果你認為提交一個欠條就可以證明一個債務的存在,那你就是太傻太天真了。至少你是對于中國的法律和庭審是不了解的。因為現在任何一個案件都不可能僅拿一個孤證就定案。
如果只有一個欠條,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的存在,是不可能被支持的。所以對于被陷害的配偶完全不必擔心,只要您委托專業(yè)的律師處理,一定會讓自己化險為夷的!
夫妻共同債務確實是個難題。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至少需要從如下兩個階段、兩種情況分四點來回答。
情況一、惡意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夫妻并未約定分別財產制。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48號)》第四點、“區(qū)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規(guī)定,也是說非法債務,即因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中產生的債務不予保護,并不包括惡意債務;
其次,所為“惡意”并不是法律上的表述,更多的是當事人自己對債務貼的標簽。就此,我的理解是:只要不是非法債務,那么仍然屬于合法債務。既是合法債務,那法律肯定予以保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為了保護非舉債方的合法權益,也是操碎了心。2018年2月18日,《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主要內容只有簡單三條。1、共債共簽,即原則法院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由非舉債方事后追認;2、個人名義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別規(guī)定,即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無需債權人舉證;3、個人名義大額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即由債權人舉證,注意與第二條的區(qū)別。
綜上,只要不是非法債務,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同時夫妻雙方未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惡意債務仍然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仍然需要承擔,承擔的規(guī)則見上述第三點。
情況二、惡意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夫妻雙方約定了分別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內容,其中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就說到了夫妻分別財產制在婚后個人名義負債中的適用。但需要注意的是:1、書面約定;2、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即不滿足這兩個條件,個人名義負債仍是夫妻共同債務。
是否惡意,參照情況一第一、二點說明。
情況三、惡意債務發(fā)生在離婚后,且夫妻并未約定分別財產制。
既然已經離婚,理論上我們認為已經完成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所以離婚后個人名義負債即是個人債務了,非舉債方無需再承擔還款責任。
是否有舉債方伙同第三人坑前妻(夫)的情況呢?有。
怎么處理?參照情況一中第三點處理。
同樣,是否惡意,參照情況一第一、二點說明。
情況四、惡意債務發(fā)生在離婚后,但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
這種是最簡單明了的,財產在婚前、婚后以及離婚后都是各自的,不存在交叉,也沒有共同。那么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能是個人債務了,非舉債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是否有舉債方伙同第三人坑前妻(夫)的情況呢?有。
怎么處理?拿出書面約定來。
同樣,是否惡意,參照情況一第一、二點說明。
綜上,由于題目的開放性,導致回答的復雜性。債務不管是否惡意,都是不能回避的。怎樣解決,就看對應上述的第幾點。
說句心里話,作為從業(yè)者,惟恐不能窮盡……
根據題主所述,我們認為丈夫惡意負債并提出如果離婚的話要求妻子共同償還債務的要求不一定能成功。
首先,金額巨大的欠條、丈夫一方承認借款事實,也并不意味著該借貸關系的真實存在,法院還要依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并結合個案中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款項是否已實際交付等對相關借款事實予以具體審查。若經法院審查,借貸關系不成立且未生效,那么是不可能要求丈夫償還債務,甚至也不能要求妻子這一方共同償還債務了。
其次,妻子一方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其補充規(guī)定,1、證明債權人(親屬)與債務人(男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或者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有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親屬)知道該約定的;3、或者能夠證明男方與第三人(親屬)串通,虛構債務;4、或者能證明這是男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那么該債務屬于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自然無須承擔償還責任。
再次,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如果1、該債務未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妻子一方事后也沒有追認;2、或者在婚姻關系期間這些借款不屬于丈夫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3、或者已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該債務不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該債務屬于丈夫個人債務,妻子一方也是無須承擔償還責任。
最后女方和男方離婚協(xié)商不成的,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若有男方惡意負債導致妻子一方無辜為此償還巨額債務等比較復雜的情況,建議盡快委托律師等專業(yè)人士介入處理,從而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正所謂身正不怕影子斜,清者自清。做了錯事的,做了壞事的人,總要有心虛的時候。和他死扛到底。
借貸過來的這筆錢用于什么呢?如果有舉證說是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兩個人共用,那么女方就有償還的義務,否則可以視為女方不知情,僅為男方的債務而已。
不是所有借條都被法院認可的,大額借款除了借條還需要付款證明,比如轉賬憑據等。然后如果妻子能證明沒有用到這筆錢并且也沒有在借條上簽字的話也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對方起訴你可以明確告知法院這是虛假債務。一旦法院查實是虛假債務對方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談一下個人觀點:我不去查國家法律怎么來怎么處理這個事,我從夫妻兩個人的事情來看這個問題!
首先夫妻兩人結婚我相信大多數都是有感情的,原配夫妻也是最好的,為啥很多人離婚了最后還是復婚就充分說明了這個原因。
至于女方提出離婚肯定是因為這個男的某些事情或者做法讓女方無法承受,事情也不是一天半天才導致的,而是日積月累爆發(fā)了!
至于男方用這種方法來阻止離婚肯定是非常愛女方,這種做法的男人有兩種:1同意離婚,因為愛女方愛這個家,想讓女方過的更好,不想跟自己受罪!2不同意離婚,用這種辦法來阻止,也可能男方覺得一旦失去了可能回不來了,或者用時間證明自己能給女方帶來幸福。
但是男方的做法顯然不對,自古以來清官難斷家務事,一家一個故事,作為外人我們只能是分析但不能斷定誰的對誰的錯,如果女方執(zhí)意要離婚請一個律師就好,想離婚辦法多的是,不管對方用什么辦法,感情破裂了對方會放手的,畢竟夫妻一場,想想在一起好的時候!
在法律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女方要取得足夠的證據證明男方是惡意和其親屬簽的欠條,而非夫妻共同所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