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怎么離婚
面對家庭暴力,可以依法起訴處理,如男方存在嚴重的暴力過錯的,受害者在離婚糾紛中可以主張多分財產和精神賠償。
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的、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則構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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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則受害方可以依據《婚姻法》的規定,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在法院判決離婚之前,受害方也可以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人身保護令,以保護其自身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時,查明確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的,一般在雙方無法調解和好的情況下,將會判決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調解可能,來準予離婚。
那么我們該如何證明受到了家庭暴力呢?
1、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部分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于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核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
5、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于愧疚、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
其中當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