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又復婚需要什么證件
今天大興離婚律師就來給大家講解關于離婚又復婚需要什么證件相關問題。
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復婚手續。辦理復婚手續與結婚手續時一樣,需要提供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說簡單點就是結婚,只不過你們原來結過婚,在登記機關你們相當于新婚。
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可以申請離婚。那么,既然可以離婚,自然而然的也就可以復婚了。那么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呢?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六)不用進行醫學檢查。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三) 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離婚證等證件去民政局進行辦理。
復婚所需申報材料有: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離婚或喪偶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根據《婚姻法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所持的證件、證明與申請結婚登記時相同。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復婚登記的《結婚證》和《結婚申請書》,應在編號中注明“復婚”字樣。
復婚是已離婚的男女雙方又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復婚也是一種結婚,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產生與消除一樣均須經過法定程序。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按照《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這樣,合法的夫妻關系便恢復了,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不經復婚登記,自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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