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注意哪些事項
對于離婚協議書,一直以來存在這樣的誤解:離婚協議只要是當事人自己協商清楚,形式上完整,能順利通過民政機關審核并且能夠辦理離婚登記就可以了。
但是實踐中常常因為離婚協議而引發離婚后財產糾紛、變更小孩撫養權糾紛的案件,以下是關于離婚協議書注意哪些事項,希望能對有需要的人有所幫助。
一、離婚協議的形式要符合民政機關的要求。
離婚協議的內容固然重要,但是離婚協議的形式卻往往被當事人所忽視。想必大家都知道辦理協議離婚需要到民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就要有一份合格的離婚協議,如果你的離婚協議不符合登記機關的要求,他們是不會給你辦理登記手續的。
比如說有的離婚協議的標題寫的是“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這樣寫是不行的。為什么不行呢?首先離婚協議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光光是財產問題,還涉及到你們夫妻雙方是否同意離婚、孩子有誰撫養等很多婚姻家庭的問題,你這個協議的標題限制了你這個協議的內容,民政機關就不會通過。
二、離婚協議的內容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需包括以下幾部分:
1、夫妻雙方是否對離婚達成共識;
2、婚生子女由誰撫養達成合意;
3、夫妻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合意;
4、夫妻的債權債務達成合意;
5、其他。
起草離婚協議可以從以上5點開始入手,有則寫上,沒有則可以不用寫。
三、離婚協議的內容要具有可操作性。
離婚協議除了需包含上述內容,最重要的一點還必須要具備可操作性,這個可操作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體現:
首先,離婚協議應該是夫妻雙方的合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一方起草離婚協議,讓另一方簽字。既然離婚協議應該是雙方的合意,那么在起草離婚協議時也應當盡量考慮一下對方的可接受程度,否則如果對方不在離婚協議中簽字,這個協議也就是一紙空文。在離婚時刻意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反而得不償失,對方拒絕簽字。這就是我們要強調的內容需要有可操作性,否則離婚協議就是一張白紙——無用。
其次,離婚協議要在法律層面具有可操作性。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的內容上寫的很詳細,很完備,但是往往忽視了離婚協議生效后的法律可操作性,從而造成對方在不履行協議時法律的無法介入。
四、關于兜底條款
通常來說,如果離婚協議書里有“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樣的兜底條款,再想推翻原離婚協議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難了。如果離婚協議書里有“雙方其他財產無爭議”這樣的兜底條款,那還得看具體情況,如果對方隱瞞了較大數量的財產,我個人認為無論從公平角度還是從當事人本意上講,還是可訴的。如果離婚協議書里沒有兜底條款,那除了已經分割的部分外,對于沒有處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體到實踐中,用不用兜底條款,用什么樣的兜底條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表達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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