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可不可以簽離婚協議書呢?
離婚也就是夫妻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雙方在離婚的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因為一方要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問題上看法和感受不一致;
或者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及分割方案不能協商一致;
或者在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上互不相讓,最終只能起訴到法院,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并且同時處理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
這里提出的問題是“夫妻倆可以簽離婚協議嗎?”,答案是當然可以。
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締結的,那么解除婚姻的方式仍然是可以建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協議離婚均有詳實的規定。
《婚姻法》第31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雙方協議離婚,達成并共同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是必須的,在協議書中表達自愿離婚的意思必須真實,同時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也必須達成一致意見。
這樣的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從什么時候開始呢?當然是從協議生效之日起。
那么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是不是當然生效呢?《婚姻法》第31條“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雙方針對離婚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只有經過申請并符合條件,發給離婚證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后,協議的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不得隨意反悔財產分割方案。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協議離婚未成的,關于財產的分割協議不生效——由此可以看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無論是離婚的意思表示,還是財產分割內容,均是有生效前提的。
離婚協議是用于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所簽訂的協議。
根據該法律規定,離婚協議屬于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所以在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對共同財產,小孩撫養權等事項作出的處分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依法應當予以履行。
但是,現實中,部分夫妻會提前簽訂離婚協議,希望將來離婚時便按照事先簽訂好的離婚協議進行處理,對此法律是有規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所以事先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如果沒有離婚,是沒有生效,不具有約束力。如果為預防出現財產分割問題,雙方可以進行財產約定協議,這樣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倆可以簽離婚協議書嗎?法律有效嗎?
最正常不過的離婚方式就是夫妻之間簽訂離婚協議,只要在財產債權債務上劃分清楚,以及子女的撫養上沒有異議,這樣的離婚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那種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而離婚的情形,恰恰是在上述原因上死攪不清的前提下才進行的。
契約精神之上,并人人遵守,是一個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可以很直白的講,社會的存在就是由大大小小的每一個契約組成并遵照執行的。大到國家大事,小到雞毛蒜皮,其實都是契約約束的結果。
言必行行必果。包括口頭上的約定,也是契約的一種,更不用說夫妻之間簽訂離婚協議書這種白字黑字的書面契約了。只要是男女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么這份離婚協議就是有效力的,能夠得到公權力的保障來執行的。最終就是能夠得到民政部門的認定而做出裁定二人離婚的結果。
至于虛假的,被脅迫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站不住腳的,在婚姻法上也得不到承認,也就引申不出來離婚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