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還能反悔嗎
夫妻雙方簽了離婚協議想反悔,關鍵要看想對什么反悔、在什么時候才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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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要到民政辦理離婚登記,領了上面的這個本兒才生效。這是同一般協議不一樣的地方。一般協議雙方簽字就可以生效了,而離婚協議即使雙方都簽字,只要沒去辦這個離婚登記,就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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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是夫妻雙方商定離婚,簽訂了離婚協議,在沒有辦離婚登記之前,一方其實是有任意反悔權的,不需要理由,只要不同意離婚,之前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基本上就不發生效力了。另一方想去離婚,就只能到法院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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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法院審理案件時,也不能依據離婚協議要求法官必須判離、必須的按離婚協議上的財產分割方案判決。因為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只能說離婚協議上確定的事實對于法官判案有一定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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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雙方持離婚協議辦了離婚登記呢?那就不是隨便反悔了,至少在離婚這個問題上,辦了登記之后是不存在反悔機會的,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問題,如果有適當理由和證據,也許有機會反悔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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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離婚后要求重新分割這事兒也不那么容易,必須是在離婚協議簽署一年之內,而且必須有特定證據證明對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特定情形才能讓法院判決重新分割!
離婚協議何時生效的問題
講個故事,有天有個女孩來咨詢,說她打算和先生離婚,因為她和先生婚后兩地分居多年,先生對她很冷漠,許多承諾都出爾反爾,讓她很心寒,無奈提出離婚。結果兩人在商討離婚協議時,男方還是一如既往不守信用,談了幾次,協議也簽了好幾回,每次都有變動,否則男方就不同意離婚。她問我,律師,我們簽的第一份協議對我是最有利的,我能不能只認第一份協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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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并不是特例,很多人都認為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就不能反悔。其實并非如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后才能正式生效。也就是說,在正式辦理離婚手續前,即使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這個協議還沒有生效,一方是可以對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反悔的。所以,千萬不要以為簽好了協議就萬事大吉,為了避免對方推翻協議,最好是協商好后就盡快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讓協議生效,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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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問題來了,離婚能協議書到底要簽多少次才有效?
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必須要有正式的離婚協議才能辦理,并且該份協議需要在民政部門進行備案。
但是,通常情況下,離婚絕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曾有人說過,每一個幸福的婚姻背后都伴隨著無數次想要掐死對方的沖動。因此,大部分的破碎婚姻總伴隨著爭吵、矛盾、甚至是暴力,而也有各種各樣的離婚協議書。
我們通過一個表格來對比一下:
一般通過登記辦理離婚手續的往往有上面的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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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最正常的離婚方式,即兩人和平談好離婚的各項事宜,并簽署離婚協議,然后一并去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雙方有關離婚的所有事宜都是基于此離婚協議辦理及執行。而此時雙方簽署的唯一一份離婚協議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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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同樣是很正常的離婚方式,也是比較普遍的,很多夫妻在離婚前會發生多次沖突,并簽署多份離婚協議,但最后都會拿著最后一份離婚協議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你辦理備案的這份離婚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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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之前簽的離婚協議是否必然無效呢?答案肯定是不,因為離婚協議本身就是一種“約定”是基于雙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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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王小美和葛大力(又是他倆,是的,這是我最愛用的兩個名字)離婚前簽署了兩份離婚協議(協議A和協議B):
在協議A中,兩人約定了“兩人的房子歸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補償葛大力人民幣20萬元,一年內還清。”
在協議B中,兩人約定“兩人的房子歸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補償葛大力人民幣20萬元,分三次支付,一年內還清。
之后,兩人拿了協議B去辦理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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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時,兩人簽署的協議A同樣有效,因為它并沒有改變協議本來約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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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比較少見的一種方式,兩人談過多次,反復修改,確定了最后一份離婚協議,可在辦理離婚登記前一天,又發現之前簽的協議更符合兩人的意愿,因此就拿著之前的離婚協議去辦理了離婚登記。此時,最后簽署的一份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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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我們要明確,根據《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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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不能簡單的是適用合同法,因為其具有人身屬性,但是在兩人均同意離婚,僅就財產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協議的本身的“合同”屬性便得到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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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時在雙方都達成一致離婚的情況下,不能簡單的以簽署的時間來做后者覆蓋前者的操作,而應以兩人最終辦理離婚登記時的協議為準,因為它實際上才是最終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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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來了解下離婚協議在訴訟中的差異:
第一種,兩人簽署離婚協議,并在法院的組織下對協議內容進行了確認或者完全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了離婚協議,這樣的協議必然是有效的,也是最難以反悔和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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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兩人簽署的多份協議,然后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認定了兩人簽署的最后一份協議是有效的,因為它是兩人達成的最終合意。此時,兩人之前簽署的協議也被后者覆蓋,自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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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也很常見,兩人簽署的離婚協議存在著違法約定或者超出范圍的約定,導致離婚協議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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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王小美和葛大力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全部歸女方,債務全部歸男方,用來規避債務,那么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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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必然會發生約定范圍的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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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
王小美和葛大力離婚前簽署了兩份離婚協議(協議A和協議B)在協議A中,兩人約定了“兩人的房子歸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補償葛大力人民幣20萬元。”在協議B中,兩人約定“兩人的房子歸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補償葛大力人民幣50萬元。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協議B自然覆蓋了協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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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是不是就已經生效了?
很多人認為雙方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萬一發生了糾紛就可以拿著離婚協議起訴責令對方執行。
其實不然!大家可能都會有這樣的誤區,認為離婚協議和合同的性質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后,須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離婚手續后生效,或者通過人民法院調解流程且出具調解書后生效。
簽了離婚協議書后,反悔怎么辦?
經常會遇到在雙方協商一致簽了離婚協議后,一方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反悔,或者在辦理手續后覺得不合理想要撤銷的情形。
前者,因為還未辦理相關的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可以就協議內容進行修改。
后者,則因為辦理了相關的離婚手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雙方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經人民法院審理,未發現訂立分割財產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