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書反悔了怎么辦
離婚協議何時生效的問題
講個故事,有天有個女孩來咨詢,說她打算和先生離婚,因為她和先生婚后兩地分居多年,先生對她很冷漠,許多承諾都出爾反爾,讓她很心寒,無奈提出離婚。結果兩人在商討離婚協議時,男方還是一如既往不守信用,談了幾次,協議也簽了好幾回,每次都有變動,否則男方就不同意離婚。她問我,律師,我們簽的第一份協議對我是最有利的,我能不能只認第一份協議呢?
這個故事并不是特例,很多人都認為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就不能反悔。其實并非如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后才能正式生效。也就是說,在正式辦理離婚手續前,即使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這個協議還沒有生效,一方是可以對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反悔的。所以,千萬不要以為簽好了協議就萬事大吉,為了避免對方推翻協議,最好是協商好后就盡快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讓協議生效,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那么問題來了,離婚能協議書到底要簽多少次才有效?
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必須要有正式的離婚協議才能辦理,并且該份協議需要在民政部門進行備案。
但是,通常情況下,離婚絕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曾有人說過,每一個幸福的婚姻背后都伴隨著無數次想要掐死對方的沖動。因此,大部分的破碎婚姻總伴隨著爭吵、矛盾、甚至是暴力,而也有各種各樣的離婚協議書。
我們通過一個表格來對比一下:
一般通過登記辦理離婚手續的往往有上面的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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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最正常的離婚方式,即兩人和平談好離婚的各項事宜,并簽署離婚協議,然后一并去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雙方有關離婚的所有事宜都是基于此離婚協議辦理及執行。而此時雙方簽署的唯一一份離婚協議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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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同樣是很正常的離婚方式,也是比較普遍的,很多夫妻在離婚前會發生多次沖突,并簽署多份離婚協議,但最后都會拿著最后一份離婚協議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你辦理備案的這份離婚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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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之前簽的離婚協議是否必然無效呢?答案肯定是不,因為離婚協議本身就是一種“約定”是基于雙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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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王小美和葛大力(又是他倆,是的,這是我最愛用的兩個名字)離婚前簽署了兩份離婚協議(協議A和協議B):
在協議A中,兩人約定了“兩人的房子歸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補償葛大力人民幣20萬元,一年內還清。”
在協議B中,兩人約定“兩人的房子歸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補償葛大力人民幣20萬元,分三次支付,一年內還清。
之后,兩人拿了協議B去辦理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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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時,兩人簽署的協議A同樣有效,因為它并沒有改變協議本來約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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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比較少見的一種方式,兩人談過多次,反復修改,確定了最后一份離婚協議,可在辦理離婚登記前一天,又發現之前簽的協議更符合兩人的意愿,因此就拿著之前的離婚協議去辦理了離婚登記。此時,最后簽署的一份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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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我們要明確,根據《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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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不能簡單的是適用合同法,因為其具有人身屬性,但是在兩人均同意離婚,僅就財產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協議的本身的“合同”屬性便得到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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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時在雙方都達成一致離婚的情況下,不能簡單的以簽署的時間來做后者覆蓋前者的操作,而應以兩人最終辦理離婚登記時的協議為準,因為它實際上才是最終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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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來了解下離婚協議在訴訟中的差異:
第一種,兩人簽署離婚協議,并在法院的組織下對協議內容進行了確認或者完全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了離婚協議,這樣的協議必然是有效的,也是最難以反悔和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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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兩人簽署的多份協議,然后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認定了兩人簽署的最后一份協議是有效的,因為它是兩人達成的最終合意。此時,兩人之前簽署的協議也被后者覆蓋,自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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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也很常見,兩人簽署的離婚協議存在著違法約定或者超出范圍的約定,導致離婚協議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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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王小美和葛大力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全部歸女方,債務全部歸男方,用來規避債務,那么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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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必然會發生約定范圍的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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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
王小美和葛大力離婚前簽署了兩份離婚協議(協議A和協議B)在協議A中,兩人約定了“兩人的房子歸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補償葛大力人民幣20萬元。”在協議B中,兩人約定“兩人的房子歸王小美所有,由王小美補償葛大力人民幣50萬元。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協議B自然覆蓋了協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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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簽了離婚協議想反悔,關鍵要看想對什么反悔、在什么時候才反悔!
離婚協議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要到民政辦理離婚登記,領了上面的這個本兒才生效。這是同一般協議不一樣的地方。一般協議雙方簽字就可以生效了,而離婚協議即使雙方都簽字,只要沒去辦這個離婚登記,就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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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是夫妻雙方商定離婚,簽訂了離婚協議,在沒有辦離婚登記之前,一方其實是有任意反悔權的,不需要理由,只要不同意離婚,之前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基本上就不發生效力了。另一方想去離婚,就只能到法院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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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法院審理案件時,也不能依據離婚協議要求法官必須判離、必須的按離婚協議上的財產分割方案判決。因為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只能說離婚協議上確定的事實對于法官判案有一定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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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雙方持離婚協議辦了離婚登記呢?那就不是隨便反悔了,至少在離婚這個問題上,辦了登記之后是不存在反悔機會的,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問題,如果有適當理由和證據,也許有機會反悔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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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離婚后要求重新分割這事兒也不那么容易,必須是在離婚協議簽署一年之內,而且必須有特定證據證明對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特定情形才能讓法院判決重新分割!
離婚協議合法還能反悔嗎?
夫妻之間簽訂了合法的離婚協議,根據《婚姻法》相關條款規定,離婚本身是不能反悔的,離婚后夫妻關系已經解除,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如要反悔,在男、女雙方自愿的原則下必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但離婚后如果對于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提出反悔的,處理的原則如下:
1、已經成年子女主要涉及到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分歧問題。假若原離婚協議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或者撫養費顯然偏低,另一方有權并可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或者是增加子女的撫養費用,法院會予以支持的。
2、財產的分割原則上不得進行反悔,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在離婚一年內提出原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時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要求變更或者撤消原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審理原訂離婚協議確有欺詐或脅迫等行為,法院將變更或撤消原訂財產分割協議,重新訂立財產分割協議,若未發現原訂離婚協議有欺詐以及脅迫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將駁回當事人提起的訴訟請求。
總之,離婚協議合法離婚后,如果原訂立的離婚協議某些地方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協議條款,在法律規定的范圍時限內是能夠進行反悔的,可以得到合理合法糾正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對離婚協議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后發現上述情況,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需要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對方是法定婚姻過錯方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個問題關鍵就要看離婚協議是否已經生效。在沒有生效之前是可以隨時反悔的,但是生效之后就不能反悔了。
那么離婚協議什么時候才能夠生效呢?很簡單,就是男女雙方正式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所簽署的相應的離婚協議自動生效了。
因為離婚協議是需要男女雙方再去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先行起草好和簽好字的。雖然此時離婚協議已經由男女雙方正式簽字,但是此時還不代表正式生效,因為男女雙方還沒有辦理正式的離婚手續,原則上在沒有離婚之前,即使一方反悔,也是可以的,只不過如果反悔之后,男女雙方需要重新商定,另行簽署協議,如果協商不成,恐怕就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而不能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了。
所以不要以為雙方已經簽署了離婚協議就萬事大吉了,關鍵還是要看是否辦理了正式的離婚手續,只有正式離婚之后協議才生效。如果一方不按照協議約定內容的履行,另一方可以拿協議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
本人專業從事民商事領域案件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分開來理解:
首先,達成離婚協議以后,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那么這個協議是未生效的,也就是你可以不接受,這個協議對你沒有拘束力,雙方可以重新協商重新達成新的離婚協議。
其次,達成離婚協議以后,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了離婚證,離婚協議生效,這個時候想要反悔一般不可能,除非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是不包括顯示公平,因為協議離婚大多都是一方向另一方讓步才可能達成一致的。
最后,如果辦理離婚手續以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進行調整,這是可以的,但是這不叫離婚協議,因為這個時候雙方已經不存在婚姻關系了,特別是只針對財產的,這樣的協議,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
所以簽訂離婚協議一定要慎重,否則辦理手續以后想要反悔就很難了。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要先從客觀因素可法律因素這兩方面來談。
很多人都認為,只要雙方簽了離婚協議,那么就代表兩個人都已經同意了。就算是在怎么樣也不能反悔的。但事實上,就算是簽訂了離婚協議之后,后續還有很多的離婚手續。單單的簽字不能說明兩個人就已經離婚了。
在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要簽訂離婚協議就代表兩個人正式離婚的。所以說只是簽字是沒有法律效應的。如果一方反悔的話,就算是到時候到了對決“公堂”的時候,法院也會要求雙方協商之后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