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確認的法律效力
司法確認的法律效力
司法確認作為“訴調對接”的關鍵環節,對于充分發揮各類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為法院減負、為當事人分憂,最大限度地化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這也正是建立司法確認制度的必要性所在。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也證明,通過司法強化司法之外的解決糾紛的結果的效力是必要的。
你好,你的這個問題的答復為“有證據力,是否有法律效力,那的看是哪方面的證明材料了,鎮政府屬于一級人民政府,具有制定影響公民利益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其制定的這個文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持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 到民政局領取了離婚證 ,離婚協議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
持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到人民法院進行確認 ,由人民法院制作成民事調解協議書 ,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按押后 ,具有法律效力 。
見證是司法行政機關,尤其是法律服務機關的 常用的一種 證明文書 。它只能是見證雙方是真實的簽訂了這個離婚協議 ,并不能 決定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
1、當然具備法律效力。
2、《人民調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對司法確認都作了很明確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法院司法確認書與判決書有同等法律效力。
2、行政確認書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如果經司法審查,發現行政確認書有違法的地方,有權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文書,或認定無效。
3、個人作出的確認書,只有在民事范圍內有個人承擔法律責任。
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與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主持調解是審判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
法院主持的調解協議有利于當事人自願實現結果!免去執行程序!
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的糾紛解決方案,也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形成的解決糾紛的法律文書。 《人民調解法》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調解協議不僅是當事人的道德義務,而且是其法定義務。同時,《人民調解法》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人民調解法》總結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經驗,確立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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