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法律效力是什么
所謂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而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那么離婚調解書法律效力是什么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離婚調解書法律效力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點:
1、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書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法院調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離婚調解書法律效力是什么
二、離婚案件調解有哪些注意事項
1、離婚案件法院調解的開始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而是人民法院依法主動依職權開始的。
2、離婚案件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調解意見。對于不能出庭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調解。
3、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于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應以判決方式進行。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4、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而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理由新情況的,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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