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可以跨年度休嗎
年休假可以跨年度休嗎
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年休假完全可以跨年累計。
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員工本人同意。
即年休假的完整結算周期其實是2年,今年的年休假最遲在第2年安排完畢。如果到第2年年底都沒法安排完,那就必須結算。
所以,我們經常看到類似“次年3月31日前使用完畢,否則視為作廢”的規定。
雷哥認為,疫情之下,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其實都挺不容易的,如果企業將延遲復工期間的天數用2019年及2020年的休假抵扣,也算是一種沒有辦法的辦法,基本上算是合理的。
在這次新冠病毒疫情之下,行政主管部門未就延遲復工期間是否可以用公休假抵扣進行明確說明,只是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中提到: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上面提到的“輪崗輪休”就可以理解為以公休假,但存在一個前提,就是與職工協商一致。所以,用公休假抵扣延遲復工天數,可以算合理,但也有一些瑕疵,就是必須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不過,有的法律專家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認為用公休假抵扣延遲復工期間的休息日是合理合規的。
在中國律師網上,全國律協勞專委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安排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并不代表需取得員工同意。
遲延復工期間用人單位無生產任務或工作安排,用人單位有權自主行使統籌安排權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且具有正當理由,員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單位也將保證員工應有的年休假待遇,員工的合法權益并不會受到影響,故遲延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將年休假安排告知員工后,可直接以年休假進行沖抵,這并不違背現有規定。
同時,疫情防控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共同的社會責任,需要共同承擔。雖然多數省市未明確遲延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但無論標準為何用人單位在延遲復工期間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已經承擔了一定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在保障員工權益的基礎上安排員工遲延復工期間休年休假,員工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安排。
從人情世故上來看,疫情確實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影響,作為公司員工肯定不希望自己的公司就此倒閉,而為了保住公司、保住自己飯碗,犧牲公休假,其實也算是一種可以接受的折中方案。
畢竟,對于很多朋友來說,別說公司用公休假抵扣了,不少企業直接降薪、裁員、甚至干脆無聲無息就倒閉了,相比之下,企業只是提出用公休假抵扣延遲復工的天數,已經算是不幸中的萬幸了。所以,實事求是來說,作為職工,雖然有不悅、雖然有不甘,但還是可以勉強接受的。
當然,比較合理的解決辦法就是:公司可以向職工承諾,待疫情結束,企業恢復生產經營后,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向員工分配一些額外的福利年假,以彌補員工的公休需求,這樣,既讓員工心理更舒服,也可以降低企業的負擔,自然就可以降低員工的抵觸情緒。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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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年休假“過期作廢”的規定不合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根據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由此可見,安排符合條件的職工休帶薪年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以上三位勞動者所在單位因為工作繁忙,未主動安排職工休假已違反了相關規定。當然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并不意味著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勞動者的相應權利就完全喪失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小李和小周所在單位規定年休假逾期作廢,這是不合法的。單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責任,必須拿出兩方面的證明材料:一是單位對職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職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書面申請。提醒2不安排或跨年度安排應征得本人同意《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另外,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用人單位需另外支付職工相當于日工資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里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以上規定執行。所以,如果小張來不及把當年的年假休完,公司不安排小張2017年度年休假而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或將他2017年度年休假延續至2018年度,都需征得小張本人同意。提醒3年休假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雖然年休假“過期作廢”的規定不合法,但是勞動者還是應當及時維權,因為還涉及仲裁時效期的問題。一般認為,年休假工資屬于福利待遇范疇,適用普通時效,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勞動報酬即工資,是勞動者所付出勞動的對價。對于“年休假工資”的認定不應以名稱而論,而應當以其法律性質來進行辨析認定。年休假是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體現,應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即200%的工資報酬是因勞動者休息權不能享有而轉化成的經濟補償,并非勞動者固有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換言之,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雖有工資二字,但不具有工資之實。因此年休假工資應適用普通時效的規定。關于年休假,這4個問題你得知道!Q:到新單位不滿一年有權休假嗎?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備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該一年的工作經歷并不僅限定在現用人單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全日制工作時間。Q:職工在當年度已享受婚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還能休年休假嗎?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員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Q:單位組織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嗎?未經職工同意,單位組織旅游不能代替年休假。勞動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時亦應尊重職工的個人意愿。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應當證明此方式屬于雙方約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的合意。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安排旅游不屬于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情況,而應屬于用人單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獎勵或福利。Q:辭職時年假沒休完怎么辦?辭職時年假沒休完,用人單位應折現支付。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可以跨年度安排休假,職工未經用人單位同意不可以跨年度休假。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補加年休假。具體時間由國家根據不同的工種和勞動的繁重程度分別規定。[1]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國家法規,年假是應該按照累計工作年限來的。但是現在國家大部分中小型企業,是按照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結合公司的規章制度來核定年假。
很慶幸,雖然我現在所在公司規模一般,但是年假是按累計年限來計算的,比方,你剛離職,換到新單位,不需要你在新單位干滿一年以上,只要之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到新單位就可以享受當年年假。
答: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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