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就從法律上對欺詐作出了準確的定義。脅迫是以將來要生的損害或以直接加以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訂立的合同。脅迫行為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損害;.以直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形成對對方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訂立合同。如對對方施加暴力(毆打、肉體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謠言、毀人名譽、毀損房屋等。不管是欺詐,還是脅迫,都必須是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使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采用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來處理,而應該作為一種效力未定的合同來處理。在此情形下,當事人一方如果并不想使合同無效,而是想通過變更合同的某些條款而使合同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本意從而使合同有效,該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該合同,在合同已經履行生效時,也可請求撤銷該合同,從而使該合同的法律效果歸于消滅。《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后果。
我個人理解是“不正確”的, 原因如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必須受損害方提出請求時,才是無效的,另外關于欺詐:欺詐行為應具備如下要件:首先,必須存在主觀上的欺詐故意,即明知可能引起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其次,必須有欺詐行為,即使他人產生、加深或保持錯誤認識的行為,包括積極行為,如作虛假勞動報酬的陳述,也包括消極行為,如隱瞞實際勞動條件等;最后,必須是受欺詐一方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一方的錯誤認識與另一方的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法律上是無效的。簽空白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即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這種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后自行填補內容的且不讓勞動者確認,不交給勞動者一份。這種情形嚴重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在第10條、第16條、第17條中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公司行為已經違法,你可以依法維權。連同“以前工齡不計”以及涉嫌簽訂空白合同進行相關法律咨詢、起訴。
1、沒有損害到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合同。2、《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ǘ┰谟喠⒑贤瑫r顯失公平的?! ∫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斒氯苏埱笞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可申請法院撤銷,在撤銷之前,合同有效。(1)欺詐和脅迫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需要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2)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產生了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據真實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微小,而對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讓合同繼續履行,來保護自己的即得利益。(3)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將其因欺詐、脅迫手段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4)將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意味著受害人根據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請撤銷,也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就會增加交易,增加社會財富。對于此類合同,由于法律規定變更權優先適用于撤銷權,故責任的承擔可通過變更合同有關權利義務的內容來予以彌補。如合同最終仍被撤銷,則可參照無效合同的責任之情形來處理。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因此,對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究竟屬于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關鍵是看其后果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要根據以下二種情況來分析其法律效力: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2、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其法理依據就是保護擁有撤銷權的一方,當受損害人要求合同合同撤銷時,合同無效,自開始就無效;當撤銷權人要求合同變更(例如,欺詐脅迫你買了一個物品,但是現在該物品你也需要,市面上也很少,只是價格不合適,你肯定要求合同成立,只是要變更價格)合同變更之后有效。
一方采用欺詐手段和另一方簽訂的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請無效?這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合同條款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由第一條可知,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沙蜂N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所以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的合同,肯定對對方構成意思誤導,但是否無效取決于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一定無效,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如純商業欺詐則屬于可撤銷合同,必須由受害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才無效,當然,撤銷后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無效。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