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婚姻法新規定
房子婚姻法新規定
結婚已經不是單身男女們必須去完成的一件事情。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高度發展,讓年輕人不必為了彼此湊合和為物質生活去結婚搭伙過日子。更講究的是靈魂的共鳴和同等價值觀。以前的貧窮生活和沒有愛情的婚姻,早已被現代年輕男女擯棄。我沒有伴侶依然可以瀟灑得生活無拘無束,為什么一定要踏入沒有預知幸福感的婚姻中去呢?如果結婚后不能實現財務自由,那么為什么還要有個婚姻去捆綁自己呢?婚姻是雙方能夠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去營造美好的生活。所以在還沒有遇到那個對的人,情愿單著過,也不要隨隨便便找個人結婚,是對自己和對方都負責任的事情。
新婚姻法并未房產進行修改,關于房產分配依舊延續之前的舊法。例如:男女雙方在婚后購買房產的,該房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均等分割;一方婚前購買房產且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若不存在還貸的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若存在還貸的,一方需要對另一方就共同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新婚姻法24條有了哪些新規定?
一、《婚姻法》24條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新《婚姻法》對于24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通知強調,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有利于使夫妻在分開以后不再出現“傷心又傷財”的情況,體現了法律的巨大進步,更好的保護了夫妻雙方的權益。當夫妻一方出現問題以后,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擔對方的非法債務,也進一步保證了夫妻雙方的平等性。
- 我是@小賈談情 一個情感作者。希望對你的問題有幫助。
您好!
這種情況下,可以基本認定為:離婚時,女方是有權分割房產的。具體分割的份額,要看具體約定。之所以說“基本”,是因為會存在個別特殊情況。
以下從為什么女方可以分割、如何分割、特殊情況等三個方面,做一個說明。前提是房產上也有男方的名字:
【1】為什么女方可以分割?
房產證上有女方名字,產生這種結果有幾種可能。不同可能性下,均能表明,女方在房產中占有了份額:
情況(一):本身房子就是夫妻在婚內共同出資購買的。
這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情況。這種情況下,只要購房款來自于夫妻婚內所得,有無女方名字不重要。因為這種情況下,直接認定為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寫誰的名字。這在我國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
新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情況(二):房產是男方出資購買、購買時登記了雙方名字。
這種情況下,視同為男方買了、把房產一部分份額“贈”給了對方,那么女方在房產中占有份額。在沒有特別條件約定的情況下,如果離婚,女方是要分割房產的。
情況(三):房產是男方出資購買登記個人姓名,隨后又加了女方名字。
如果這種情況,基本認定方式同(二)。夫妻間加名的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也視同“贈與”,在沒有特殊條件約定情況下,離婚時女方依然有權利分割。
情況(四):房產是男方出資,登記的女方個人名字。
這種情況,依然認同為男方贈與,但是與情況(二)、(三)的區別在于,雖然沒有登記男方名字,但是因為實際出資人是男方,男方在房產中依然有份額。
情況(五):房子是男方父母出資購買。
這種情況是一種組合,首先視同的是男方父母對兒子個人(登記男方個人姓名)、或者兒子夫妻(登記兒子夫妻雙方姓名、或登記女方個人姓名)的贈與。其次,參照(二)~(四)進行組合。結論依然是:女方有份額。
其他情況: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內法定繼承所得,具體是否登記誰的名字無所謂,視作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兒。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內遺囑繼承所得、且當時未指明繼承人為其個人,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內受贈與所得、且當時未指明受贈人為其個人,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前面我們說過,可以基本判定女方是有份額的。在具體份額界定上,有幾個依據:
1.房產證上登記的“共有情況”。
共有情況分為三種: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單獨所有:
共同共有:一般認定為各自一半兒。
按份共有:看具體約定。一般形式是:30%、1/3、40㎡,這三種形式均可。
單獨所有:字面上表明的是全部歸屬于登記人。這種情況適用于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為一個人的情況。在上述五種情況中,僅適用于情況(一)和(四)。但是,基本可以認定為一人一半兒。
2.“傾向性”原則。
但是,因為實際出資人不同,在分割的時候,一般會有所傾向,主要針對上述(二)~(五)等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下,說明的都是實際出資人是男方(或其父母),女方未出資。
涉及到離婚房產分割爭議的時候,多數會傾向于實際出資人。具體結論,這里無法明確給出答案。
舉個例子:如果是共同共有,但是一方并未出錢,那么就要靠協商,實際出錢的人可能會占有更多份額。
3.“出資”比例分配。
是指雖然購房時女方并未出資,但女方也為房子做出了花費,例如:裝修費、婚內償還貸款等。
這種情況下,涉及到離婚房產分割時,這部分費用及其增值部分,要給予相應補償的(前提是女方不分得房產、只是分得現金補償)。
【3】特殊情況
還會存在某些特殊情況,雖然房產證登記了女方名字,但無權分割房產。前提是:房產完全是男方個人或者男方父母出資獲取。
如果夫妻之間有“贈與協議”性質的文本,說明房產的贈與是以婚姻存在為前提,那么一旦離婚,視同為違反了贈與條款,可以認定為贈與無效。
如果是男方父母贈與給兒子的房產、且也有相應的“贈與協議”表明是以婚姻存續為條件的,一旦離婚,也視同違反合同約定,男方父母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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