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酒駕和醉駕標準
中國酒駕和醉駕標準
醉駕
1 醉駕一律吊銷駕照,5年禁駕。
2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駕駛證,10年禁駕并依法追究刑責;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 1 酒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并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 2 酒駕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駕駛證6個月;再次酒駕拘留10日和罰2000元,吊銷駕駛證。
3 酒駕營運機動車,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且5年禁駕。
酒駕醉駕界限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 醉酒駕車的測試 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駕處罰標準
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交強險是否賠付
一、“酒后駕駛”包括“飲酒后駕駛”和“醉酒后駕駛”,飲酒與醉酒的判斷標準,請參照此文《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的標準、檢驗及行政處罰責任》。保監會所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僅規定駕駛人員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除了墊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外,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意味著對于飲酒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對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交強險需依法賠償。
二、對于“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損害損失,華律網交通事故欄目組認為交強險應當予以賠償,請參見此文《醉酒駕駛、無證駕駛與交強險的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雖于2009年10月20日,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內容)中“財產損失”如何理解的請示作出答復,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認為
“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情況下,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部分,保險公司免賠。 但是該答復就其性質而言,不屬于司法解釋的范疇。即便在有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交強險的承保保險公司將該答復作為抗辯依據提交給人民法院,但是也存在人民法院不適用該答復內容,判決即便存在無證駕駛的情形,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給予賠償的案例,具體可參見此文《無證駕駛致人身損害,不是交強險免責事由,2010年人民法院報新聞一則》。
酒后駕車引發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罰
酒后駕車如今已屢見不鮮,酒后駕車已經成為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如何能夠杜絕酒后駕車已經成為一項重大議題,也是擺在交警部門的一大難題。在我國的刑法中,并未有針對酒后駕駛的相關條款,只是在肇事案件中有所提及,具體的刑法條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刑。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 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1998.3.10 法釋〔1998〕4號)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的;
2.酒后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說明〕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主體一般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適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為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 (包括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運輸) 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違反交通運輸的規章制度而引起人身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按本罪論處。
三、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有無違章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觀上有無過失,這種過失同發生的重大事故有無必然聯系。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為,是否故意破壞還在適用中的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殺人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謝邀!
酒駕和醉駕有什么科學依據嗎?
當然!
我國法律規定的酒駕和醉駕就是以酒后對人的精神認知和運動技能影響的科學研究結論作為直接依據而制訂的。
盡管對證據的采信奉行的依然是“拿來主義”,幾乎所有研究都是在西方人口中進行時,你卻不能說它不適合于我國人口,因為,交警才不聽你這一套說辭。
我國有關酒駕和醉駕的規定
我國有關酒駕和醉駕的規定是基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2004年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
飲酒駕車,即酒駕,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濃度(BAC)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也寫成0.02%),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即醉駕,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濃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0.08%)的駕駛行為。
酒駕和醉駕規定的科學依據
早在1922年,科學家就建立起了酒精定量檢測的方法。
從此之后,科學家們對酒精人體代謝動力學和酒精對人體作用量化影響進行了大量研究。
這些研究積累到上世紀70、80年代終于到了收獲季節,到90年代,通過對歷史研究的綜合分析得出了酒精對人體作用的一些基本結論。
也就是說,到上世紀90年代,這類研究已經基本成熟,即使今天來看,也很少見到1990年代以后有關酒精對人體作用的基礎性研究新成果。
其中,酒精對駕駛的影響也在這個階段基本確定。
比如,美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就在這個階段發表過多項報告。
較早的報告,基于1977年和1981年的兩項綜合分析,將醉酒駕駛犯罪標準定在了BAC達到100mg/100ml 。直到今天,美國有的州還采用這一標準。
而我國酒駕和醉駕采信的證據見于Moskowitz和Robinson在1988發表的一份綜述,兩位科學家通過對1950到1985年間177項有關酒精對駕駛相關技能影響的科學研究的回顧,基本結果:
- 當BAC達到40mg/100mL有21%的研究報告會導致駕駛技能受損;
BAC達50mg/100mL時34%報告駕駛技能受損;
BAC達80mg/100mL時66%報告駕駛技能受損;
BAC到100mg/100mL時幾乎100%報告駕駛技能受損。
而在所有研究中,報告可以導致駕駛技能受損害的最低BAC值為10~20mg/100mL。BAC在這個范圍內,損害主要表現為注意力分散,視覺功能和追蹤能力受損。
世界上不同地區和國家政府所制定的關于酒后駕駛違法標準,大致上都是基于這些研究證據,從嚴或從寬地采信了不同的閾值。
我國的酒駕標準,就采取從嚴的策略,采信了駕駛技能開始受損的20mg/100mL血液酒精濃度水平;
而醉駕標準則采取了相對從寬的原則,采信大多數駕駛技能都受損的80mg/100mL。
在美國,NHTSA發布報告也引用兩位科學家的研究成果,基于這些證據,多數州也將酒后駕駛的違法標準從100mg/100mL下調到了80mg/100mL。
在歐洲,德國的Kruger在1990)對歐洲發表的非英語文獻進行了綜述,得出的結論是,在實際駕駛中,BAC在30~49 mg/100mL的范圍內溝通和控制技能受損,BAC達到
50mg/100mL,自主運動技能受損。
綜合以上證據,歐盟規定的酒后違法駕駛的BAC標準是50mg/100mL。
1、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
2、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目前,飲酒駕駛屬于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于犯罪行為。
酒駕: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醉駕的標準,根據交管部門的規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就算是醉駕。
當然有區別啊,而且區別非常大!酒駕和醉駕都屬于違法行為。
酒駕和醉駕的區別是?
我們是通過測量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判斷是否有酒駕或醉駕的行為。
酒駕: 20mg/100ml=< 酒精含量 <80mg/100ml
醉駕: 酒精含量 >=80mg/100ml
蜀黍這樣解釋是不是通俗易懂啊。
酒駕和醉駕各有什么樣的處罰形式?
酒駕:酒駕時駕駛的是機動車,那么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罰款1000-2000元;酒駕時駕駛的是營運機動車,那么罰款5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拘留15日,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醉駕時駕駛機動車,那么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駕時駕駛營運機動車,那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十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上述情況構成犯罪的還需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大家千萬不要酒后駕駛啊,一來對自己和家庭不負責,二來對他人的生命不重視。蜀黍在最后還是那句話: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珍愛生命,遠離酒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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