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條文規定
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條文規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侵占罪是根據數額定罪的,各地規定的立案標準都不同。根據相關規定,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如果他人房屋是住宅,屬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則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刑法》二百四十五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等規定。相關條例如下:1、《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2、《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10000元。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財物,違反《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
其犯罪對象僅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于侵占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占罪。可見除了要占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什么是“拒不退還”有著很大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財物所有人發覺財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還而不退還的就是拒不退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拒不退還是指財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訴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還的行為。
第三種觀點主張,拒不退還是指在一審判決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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