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10天算曠工
行政拘留10天算曠工
律師解答: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主要有以下三大類情況:
1.用人單位的經濟性裁員可以解除。2.雙方協議可以解除。3.單方面強制性解除(①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適用條件的,②勞動者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③勞動者被處于刑事犯罪)。
本案中,勞動者被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為員工被行政拘留了十五天,如果單位以這種理由解除員工,屬于違法解除的行為,不可以以這種理由解除。
為什么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難道在警告我什么?
好吧,既然邀請了,我就回答一下。(誰叫我想回答呢!)
既然是文化領域的創作者,根據平臺的規則,我也不能離開文化這個領域 – 這是賣關子,其實以下說的是我的心里話:
要學習的東西很多,要思考的東西也有很多。這么多“閑暇”時間,首先還是欣賞和誦背古詩文吧。
我說這個話,是因為我時常在后悔 – 自己很多年都沒有珍惜時間,經常讓自己“休息休息”,“輕松輕松”,其實現在想來,自己并沒有得到多少的輕松和休息 – 真正的輕松和休息,是收獲之后的短暫停留和體會,而不是刻意讓自己啥也不做。
我本身就喜好中國古文化和漢語言文學,既然有10天的時間可以集中精力、心無旁騖的去沉溺其中,何樂而不為呢?有的時候讀到一些古詩文和了解他們背后的故事,不禁唏噓贊嘆不已 – 中國的古文化和漢語言文學是美中至美,相信很多愛好者有這種感受。
– “顏如玉”、“黃金屋”,并非浪得虛名!
我至今所接觸和記背的古詩文還是太少太少,為了生計,通常有大段大段的時間沒法顧及他們,現在想來,又是有幾十天沒有拾起來了。但這一切都是借口 – “時間就像海綿里的水,愿意擠,總還是有的” – 我就是不太能擠時間,在這一點上我需要承認錯誤,改正缺點。
10天的時間,真的應該好好利用,把一件壞事變成好事!
或者思考一下今后的路該怎么走,也許是人生的一次轉折 – 新的歷程的開始!
(可能有點答非所問,算是寫給自己的鞭策吧!只是我知道:這10天,教育和手續是肯定有的,但主要是你自己的空余時間)
治安拘留十天,限制人生自由時,可向當地公安部門或派出所提出代替本人向公司請假申請,由公安部門或派出所代替去公司請假說明情況,至于算不算曠工是由公司決定的,要看你平時在公司上班的表現,如果你對公司很敬業有很好的表現,公司可能還會給留著位置,開你工資,但開工資這種機率很低,很少有人為你的違法犯罪買單,如果你平時對公司沒很好的表現,公司可能不會給你留下工作崗位等你,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尊守法律的底線,不要隨便去觸犯法律底線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行政拘留十天時間是收拘當日的第二日為一日,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來開始計算的,往后推十天就是拘留的時間,如果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1日。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行政拘留10天算曠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