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被辭退能拿補償嗎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在職員工必須遵守,但是有些職工卻不把公司制度當一回事,惡意曠工,被公司辭退后還試圖想要補償。那么曠工被辭退能拿補償嗎?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無故曠工的話,用人單位開除該員工是不需要賠償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曠工被辭退能拿補償嗎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未準而缺勤,是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曠工天數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對曠工解除合同天數作出規定,達到所在省市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數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者因為曠工符合解除合同條件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因為曠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雖然曠工,但曠工時間尚未達到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不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違法,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賠償金。
曠工被辭退能拿補償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曠工怎么處理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通過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曠工被辭退能拿補償嗎”等相關知識,員工如果有急事需要請假的話必須按照公司請假流程進行,無故曠工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公司是可以不用賠償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