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己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
夫妻自己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
我認為應該有法律效力。你為什么不讓丈夫寫欠條呢?那樣不更好嗎?代寫的欠條在特殊情況下會有麻煩的。
根據《婚姻法》規定,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權屬有三種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夫妻特有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這三種財產制共同構成了我國夫妻財產權屬制的結構體系。關于婚內夫妻之間寫的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下列三個情況進行回答.
1.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是明確來源于家庭共同財產,該債權就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債權人就是這個家庭;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用途是明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該債務就屬于家庭共同債務,債務人就是這個家庭; 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
2.夫妻個人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從而把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并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以上列舉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且用于另一方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3夫妻約定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在夫妻之間如果已經對財產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時或離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償。4.根據你的情況,,如果是婚前贈與或者娘家明確表示贈與女方,則應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之間前提哦有效力。如果是婚后贈與的,除了女方個人用品外應屬于共同財產,此時欠條不具有效力。
只要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定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婚姻期間雙方的欠條沒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所有的財產為共同財產,既然是共同財產,就不存在誰欠誰的道理。如果欠要載明所欠款項為一方婚前財產,且欠款為另一方的人具用途。
因為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共有的,如果這筆錢是你父母的,你最好是讓他給你父母打個欠條。但是有一點,如果只是簡單的寫借條的話,這筆錢就成了你們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你也必須承擔一半。所以,如果他給你父母寫借條,最好寫明該筆錢是他個人所借,而且借這筆錢并不是用于你們夫妻共同生活的。
可以打欠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結婚離婚,總是人生大事。
當婚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走到盡頭不得不離婚時,打的欠條是否有效呢?這是一個很常見的法律問題,很多離婚當事人經常為此發生糾紛。按照法律依據,公民之間因民事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一方向對方書寫欠條后,便對對方形成了債務關系,當其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據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條,應認定為是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特別約定,在雙方之間形成了明確的債的權利義務關系,合法有效。但是,如果雙方是因離婚關系而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形成的債務,并私下達成了協議,那么該協議產生于夫妻關系之中,又分離于夫妻離婚關系之外,如果未能在離婚調解書中加以載明,當一方不能履行給付承諾時,另一方就很難實現自己的權利,到頭來,有可能雙方重新進行離婚后的財產訴訟。為此, 提示大家,不要隨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實債務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條或者欠條。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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