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賠償標準2024
工傷賠償標準工傷保險的社保中一個即買即用的險種,我們只要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在出現了工傷的情況下,即可按照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獲得對應的賠償,那么一般工傷保險在賠償時主要也會根據用戶的嚴重性進行賠償,新工傷賠償標準2021如下:
1、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工傷用戶在發生工傷時未出現傷亡、傷殘等嚴重的后果,那么一般工傷保險會對用戶進行醫療費用、伙食費、護理費、工資等等費用的報銷賠償。
2、造成了傷殘的情況如果用戶因為工傷造成了傷殘,那么除了一般醫療費用等一系列費用之外,還會根據傷殘等級為用戶進行傷殘補助、傷殘津貼的賠償,那么一般傷殘賠償對應的賠償標準如下:
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員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的待遇,員工在治療工傷期間是不能上班工作的,公司對于員工在工傷期間的工資需要按照規定進行發放,不可以不給員工支付工資,當然還需要支付員工的醫療費等。
一、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勞動法中對于工傷工資并沒有規定,是由《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規定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不變,停工留薪期結束后,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以確定不同的工資。
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工傷鑒定賠償需多久
時間不固定。
工傷鑒定完以后以拿到賠償金的程序是:
1、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2、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3、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4、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工傷鑒定后多久能拿到賠償金的問題要看這些流程花了多久了。
傷職工申報傷殘待遇需攜帶:工傷待遇申請表、工傷職工享受待遇資格確認表、社會化發放申請表一式兩份,事故傷害報告表.受傷職工本人銀行卡復印件(注明行號)。病案復印件(門診治療的門診病歷本)、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診斷證明復印件。
十一類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分別是:1、工傷醫療費、康復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傷殘輔助器具費;
4、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9、喪葬補助金;
10、供養親屬撫恤金;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申請條件
1、市直三區、五縣市及開發區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繳費的工傷職工
2、認定工傷決定書(含工亡);
3、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傷殘類待遇);
4、因工負傷確認項目結論書(申請輔助器具、舊傷復發、因工傷導致疾病、工傷康復等);
申報材料
1、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報銷:《阜陽市工傷醫療(康復)待遇審核表》、發票、費用清單、病歷等、單位賬戶
2、輔助器具配置及更換:《阜陽市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申請表》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申領:《阜陽市傷殘待遇核定表》、勞動能力鑒定費發票、單位賬戶
4、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申領:《阜陽市傷殘待遇核定表》(建筑工地農民工需提供解除勞務合同證明)、個人社保卡賬戶
5、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費申領:《阜陽市一次性工亡、喪葬補助金核定表》、單位賬戶
6、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阜陽市工傷中心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承諾書、個人社保卡賬戶
7、一至十級傷殘津貼及護理費申領:《阜陽市傷殘待遇核定表》、個人社保卡賬戶
服務流程
1.申請人向阜陽市工傷保險事務管理中心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全部申請材料,請求事項屬于工傷保險待遇報銷范圍的,予以受理。
3.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說明。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采取定額標準,參見以下)。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江蘇的規定比較特別,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采取定額標準: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廣東高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2018)七、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支付。
職工因工負傷首先應通過管轄地所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是否屬于工傷、單位在職工受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方杰社保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工傷認定確認為工傷后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大體需要經過以下幾個程序:
一、1年內向勞動部門申報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填寫相關資料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三、符合相關法定情形即認定為工傷 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14、15條中具體列舉了職工認定為工傷的10中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種的,都認定為工傷。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職工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或者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或者自殘、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1.你受傷以后入住醫院的全部醫療費,應當由你的單位先行墊付,工傷認定后,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若你的單位要求你先行開支的,要注意保留好開支票據,一旦你的單位出現不認可這筆費用的情況,你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這些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那只能走法律訴訟程序了
2.你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等你工傷認定成功以后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你住院期間和出院以后,醫生開具的休息時間,原有的工資和福利應當繼續享有。
工傷無傷殘等級,也就是人們說的一般輕微工傷,單位需要支付員工住院期間的陪護費用以及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至于醫療費,單位可以先行墊付,然后從社保中心的工傷險中扣除。
交通事故與工傷賠償是否可以雙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于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后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規定,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是可以兼得的。
工傷與交通事故雙賠償的法律依據
一、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關于“認定上下班途中”的問題如何認定?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6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勞動者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規定,勞動者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3、關于“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問題如何認定?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的認定,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
最高院在2010年答復安徽省高院的《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82號)規定:
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最高院答復新疆省高院《關于職工無證駕駛機動車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2011】行他字第50號)指出:
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傷保險部門對職工無照或者無證駕駛車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不認定為工傷的,不宜認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二、工傷賠償請求權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競合時,如何處理?
1、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二者競合時,勞動者可以取得雙份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48條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2條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2016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第10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2、雙份賠償中,賠償項目扣除醫療費的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42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該條文明確規定了在工傷保險賠償時,應當對勞動者已經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的醫療費項目進行扣除。
最高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社保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社保部門已經做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保部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導致工傷,社保部門以職工或者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2016年最高院民事會議紀要》第10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三、律師總結
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二者競合時,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請求雙份賠償。
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醫療費的,用人單位不必再重復給付。
我侄兒在南京一家超市上班,下班后騎車過馬路時被車撞傷,但此時我們主張工傷賠償時仲裁機構卻要求我先去起訴交通事故肇事方,取得判決書后再申請工傷賠償。后來我們起訴了肇事方,但由于肇事車輛沒有保險,欠款一直沒有執行到位,工傷保險現在也沒能賠償,請問這樣的處理流程正確嗎?
律師:
由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往往同時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兩個法律關系,兩個賠償之間有部分賠償項目是重疊的,比如說休養期間的工資,而法律規定的兩者之間是一種補差的關系,也就是說重疊賠償項目中在道賠案件中未能得到賠償的部分由工傷賠償來進行補差,這就是為什么勞動部門要求你出具處理交通事故判決書的原因。
不過,這也造成了一些弊端,有些案件法律雖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過程中判決了一定的金額,但由于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受害者實際上未能將該損失彌補,而勞動部門卻因此不再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最終導致受害者在兩處均得不到賠償的現狀。就此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臺司法解釋,要求各級法院不得以交通事故未處理為由,拒絕工傷案件的受理。(以上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后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各地可能不一樣,在北京是應該先處理交通事故的。例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知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12. 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賠償問題。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喪葬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道經辦機構不再支專付相應待遇。
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因機動車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機動車事故賠償的,經有權機關證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為什么要調查兩次
工傷認定申請準許后到指定地接受判定。申請人提供手續完整的,勞動本領判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判定,勞動本領判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工人進行判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手續,并在收到勞動本領判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本領判定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百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度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專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何進行工傷事故調查?
工傷事故調查的工作程序主要有:
1、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檢查現場保護情況(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仔細對現場作好標記或拍照、錄像并保持記錄的準確性),進行全面、細致的調查,發現或提取能確定事故原因的痕跡和物證以及進一步開展調查工作的線索,做好詳細記錄或拍照,并要求有關部門繪制事故現場圖。
2、向生產部門索取有關生產、工藝和設備方面的資料,了解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組織生產、計劃、物資管理和財務會計等部門的人員提出關于經濟損失的詳細分析材料。
3、對事故當事人、在場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搜集他們的陳述和證言,了解事故前生產情況,以及發生事故、發現事故和搶救事故的情況。
4、對與事故的發生及發展起重要作用的設備、設施、物質、材料的危險狀況進行分析。對于設備、設施的關鍵性部位,如車輛的制動、連接裝置,起重設備的鋼繩和抱閘,壓力容器的安全閥、壓力表和焊縫,承重部件的材質及應力,建、構筑物有關部位的受力狀況及變形等,應在有關技術部門或科研單位的參與下,進行技術鑒定。
5、進行安全管理狀況調查、分析。
6、召開事故分析會,擬定防范措施。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案例一:
盧某在外地一家磚廠工作。2013年10月的某日,磚機出現故障,盧某正在維修時,機器突然啟動,他被卷進攪拌槽,當場身亡。由于盧某父親已故,其母親倪某改嫁后已不與他生活在一起,所以磚廠在盧某死后并未通知倪某。直到2015年3月,倪某才得知兒子去世的消息,于是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盧某被認定為工傷,磚廠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 析
磚廠訴稱,盧某的近親屬已超過了1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盧某不應再被認定為工傷,但可以對其家人進行適當賠償。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1年,但未規定申請期間中止、中斷的情形。盧某的近親屬之所以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是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義務,不是因職工或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計算在申請期限內。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盧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磚廠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李某在一家餐飲店工作,但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去年6月份,小李在為單位搬運大米過程中不幸被砸傷。但是,單位不給他進行工傷認定,李某只好自己去申請,當地人社局并未受理,而是告知李某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李某擔心,如果因為勞動仲裁錯過了工傷申請期限,是不是就不能再認定工傷了呢?
?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一年。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由上可以看出,對于李某目前的勞動爭議,無論處理的時間有多長,均不影響他進行工傷認定。
特別提醒
勞動爭議仲裁雖然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但勞動者還是盡快申請工傷認定為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發生工傷糾紛時,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然后再提起訴訟。那么,工傷索賠請律師需要注意什么?針對相關問題小編做了詳細介紹。
一、工傷索賠打官司請律師需要多少錢
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如下:
(1)一審階段
爭議標的(計算基數)計算比例
1、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6%
3、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5%
4、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3%
5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1%
6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0.5%
(2)二審階段
①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③代理二審后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再審(申訴)階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申訴)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②曾代理一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或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的1.5倍計算收取。
二、工傷索賠的程序有哪些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三、工傷請律師注意事項有哪些
1、律師的執業資格:在聘請律師時,首先要審查律師的執業資格。律師應當持有由省級司法廳(局)簽發的《律師執業證》并有當年的年審記錄。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也應有各級司法廳(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并有當年的年審記錄,無證或有證但無當年年審記錄的都不得以律師的名義執業。
2、律師及所在律所:在每一位律師的背后,都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一個管理規范、要求嚴格的律師事務所對委托人的案件會有充分的后備保障。
3、案件勝訴的承諾:每一位負責任的律師,都會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只分析有利因素,而忽略不利因素的律師,當事人應當慎重考慮。
4、委托合同的簽訂:經過協商,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同意辦理聘請手續的,律師事務所會與委托人簽訂一份委托合同。該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簽名、蓋章,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辦律師訂入案卷,一份存律師事務所,另一份交當事人。
四、工傷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請律師
1、工傷程序是否聘請律師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需工傷職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有自己決定是否聘請。
2、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三條
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