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超出經營范圍處罰標準
最新超出經營范圍處罰標準
處理方式一般是沒收所得、罰款等。具體依據如下: 一、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范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p>
企業超出經營范圍輕則警告,重則吊銷執照并罰款。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第(四)款之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理論上說,公司超范圍經營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就經營行為本身是不歸稅務局管的,超范圍經營同時開出發票,這就很有可能涉嫌虛開發票,稅務局肯定要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在我的日常工作中,我見過太多超范圍經營又開發票的企業。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必須要在實際發生經營活動的情況下開具發票,但是辦法沒說這個經營活動是在經營范圍之內或者之外。換句話說,不管企業有沒有發生超出經營范圍的活動,只要開具發票的內容、金額與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收入保持一致,那么稅務局是不會處罰的。就算是處罰,也不是稅務局處罰。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1]
此外,《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個體工商戶條例》、《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對超范圍經營行為都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
處罰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四)款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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