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有沒有好的政策
服刑人員有沒有好的政策
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節 釋放和安置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除此,各地也有相應的政策,可向當地政府部門咨詢。
您好,服刑人員回歸社會不受任何歧視原單位需要完全可以接收具體可參照國家勞動法和刑滿釋放人員的一些規定辦理。服刑人員回歸社會可以申請底保和公租房一般情況下符合下列要求即可去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國家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政策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規定,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等等。
國家對犯過錯坐過牢的人是有歧視行為的,比如你坐火車或者進京都會被公安機關反復詢問,我覺得這是一種歧視行為,單位招工首先著名無犯罪記錄的,這是一種歧視會增加再次犯罪的一種隱患找不到工作他們只能再次犯罪是一種惡性循環,他們也需要尊重可是政府沒有做到尊重這些人
您好,服刑人員與政策補助沒有必然聯系,因為家里有服刑人員造成生活困難政府還會關注的。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2018年幸福快樂!
國家應該對刑滿釋放人員給予關注,沒有人能保證一生都不犯錯,其實犯錯并不可怕,知錯能改善莫大焉。這些釋放人員大多數從新走入社會并不受待見,許多人會用有色眼鏡看他們,因為有了案底找工作會很困難,可以這么說基本上找不到。一個沒有案底和犯過罪的人讓人選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會選擇沒犯過罪的人,這是人之常情。這些人該何去何從呢?其實這些人最需要的是社會對他們的認可和關心,而不是處處排斥他們,不認同他們。這樣只會讓他們對這社會更加仇恨自暴自棄從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惡性循環也會讓這社會增加更多的矛盾,也會產生更高的犯罪率。只有從根本上解決釋放人員的就業問題和心理輔導,讓他們能看到生活的希望才是解問題的根本。
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綜治委[2004]4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對刑釋人員(包括時監獄服刑人員)主要是作好安置幫教工作。主要有以下扶持政策:
一是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刑釋解教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核合格并實現就業后,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七)對刑釋解教人員在2005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根據中辦、國辦《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范管理若干規定》(中辦發[1999]17號)中“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的為刑釋解教人員作過渡性安置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扶持其發展”的規定精神,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實行稅收扶持。
二是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責任田和社會保障
(十)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十一)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
(十二)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后,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后,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復制來的,老實說
有補貼的。 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監獄法》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 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后,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后,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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