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保護什么意思
企業申請破產保護什么意思
破產保護就是,企業要破產了,申請破產保護,企業和股東、債主一起商量拿出個方案,作出承諾,企業說給我多久時間,公司在這段時間照常運行,這段時間后可以還清債務,可以扭虧為盈,股東、債主都同意后,債主就不能強制執行要債了。如果過了這段時間,企業沒有做到承諾的,就徹底完了,該賣的賣,該扔的扔。欠員工的錢供應商的錢是還完為止。望采納。
是的,破產就是指債務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個人)已經無力償還債務而且其全部資產已經是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而進行的將債務人全部資產平均受償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
并且必須由法院宣布其破產。如果債權人投票通過重整計劃則破產者有可能重新恢復經營,否則可能會進入清算程序。
破產保護(bankruptcy protection)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
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破產保護則類似于發生交通事故時的“安全氣囊”,可以起到緩沖的作用。在破產保護期間,債權人不得強制要求還債。破產企業,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企業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企業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準,企業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可以通過資產的重新整合以及剝離不良資產,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軌,甚至變得比以前更加強大。但如果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重組失敗,最后還是要破產清算。破產保護的核心,是為重組融資創制了一種特殊的清償優先級,在缺乏這一優先破產保護級時,重組者通常面臨一對矛盾:重組得以進行,必須獲得新的融資來維持企業營運,并支付資產切割、結構調整、業務重組、雇員遣散等重組步驟所產生的高昂費用,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錢借給瀕臨破產的企業,特別是當它的資產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后,除非這個新的債權人在清償順序中被允許“加塞”,這一點,在傳統民法中是做不到的。在美國,如果一旦企業申請破產保護,它的債權人暫時就不能去追究這個企業的債權,企業就能夠有個喘息的時間。在申請破產保護的這段時間之內可以想辦法。一旦公司通過破產保護,走出了破產法庭以后,相當于把身上的債務甩掉了,可以輕松上陣。破產保護除了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局部利益外,它還有利于防止出現大批失業,對緩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破產的前提是公司,在我國只有公司才有破產的資格。在我國,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形式的責任承擔都是承擔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指的是僅以其公司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打個比方,我有100萬,拿出20萬來和別人辦公司,要是破產了我僅以20萬為限承擔責任,即使還不清錢,另外80萬也不能拿來還錢,這就是“有限責任”。之所以申請破產,就是因為公司維系下去已經很難,只會賠錢而不會賺錢,所以還不如解散,反正承擔的也是有限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這是對公司股東的保護。在國外,破產制度被稱為“破產保護”,在國外申請破產的公司比比皆是,而且申請破產之后社會對股東的保護措施比我們國家還要完備。
法律的術語應該叫破產保全也叫破產保護《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托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一般來講,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七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變成廢紙一張,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于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公司資產經清算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后,往往所剩無幾。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產法》第十一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第七章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并控制破產程序。第十一章規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務的程序,也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后還是以清算告終。
公司因為資不抵債而走上破產的道路,所謂破產保護就是在公司遇到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如果任憑債權人不斷討債,公司就沒有任何權益可講了,所以通過向法院申請破產,由法院凍結公司財產,然后通過清算理清債權債務關系,在封存凍結公司財產期間就是破產保護期間,債務人不能隨意處置公司財產
當公司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剩下的債務不用再償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二章申請受理第一節申請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一百一十二條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一百一十四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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