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采購質保金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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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具體的金額規定,但是有質量不符合的賠償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擴展資料;買受人對質量的通知義務及免除;《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投標保證金不超過2%(政府采購是不超過1%),履約保證金不超過貨物價值的10%,質保金沒有具體規定,一般的招標文件里都會有說明收取多少的
《合同法》第158條對質保期的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有質保金的設備,按設備總價開具全額發票。 假設為100元,質保金10元,17%稅額,即: 1、銷售100元 借:應收賬款-**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47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3 2、收90元,留10元質保金 借:銀行存款 90 貸:應收賬款-** 90 只要這樣就可以看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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