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非法采砂入刑標準
2019非法采砂入刑標準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五條,非法采砂,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采砂治安處罰法的內容: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2,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3,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4,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非法采砂屬于行為犯。不是以量來定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近年來,建筑市場對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驅使,長江流域非法采砂現象屢禁不止。河砂是保持河床穩定和水流動態平衡不可缺少的鋪蓋層和保護層,在河道非法采砂,破壞河床結構和水流動態平衡,掏空防洪工程基礎,使堤防控水能力下降,影響防洪安全。非法采砂行為還改變局部河段泥沙輸移的平衡,影響河勢穩定,導致廢棄物、污染物隨意排放,擾動底泥引發重金屬污染,危害飲水安全,破壞長江漁業資源生存繁衍環境。檢察機關應當嚴格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非法采砂情節嚴重的,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要合理確定非法采砂的價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河砂是一種短期內不可再生資源,具有財產屬性,天然河砂資源迅速減少,價格持續上漲。實踐中,對非法采砂價值難以認定的,可由價格認證機構出具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江砂存在出水價、抵岸價、離岸后市場銷售價等不同價格,以及因運輸、銷售地點的遠近等因素導致價格差距較大的情況。對此,應從采砂工作原理、盜采運作模式入手,合理確定價格認定節點。對于采運雙方未事前通謀,在采砂現場予以銷售的,應以出水價格認定;對于采運一體實施犯罪,非法采砂后運至市場被砂商收購的,應以抵岸價格認定,銷售地點難以確定的,一般應以較近的抵岸地為價格認定節點。
(三)要準確認定受雇傭人員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受雇傭為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曾因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受過處罰的除外。實踐中,對非法采砂活動中受雇傭人員的責任認定,除結合其參與利潤分成、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或者曾因非法采砂行為受過處罰外,還應參考其在整個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和主觀過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分析評價:
(1)是否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砂許可,仍為其提供開采、裝卸、運輸、銷售等幫助行為;
(2)是否聽命于雇主,是否具有一定自主管理職責;
(3)是否多次逃避檢查或者采取通風報信等方式幫助逃避檢查。通過綜合評價,對構成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保不枉不縱。
當前,高額的利潤誘發非法采砂抬頭,尤其是在河道砂石資源豐富的長江流域等,非法采砂猖獗,屢禁不止,部分不法團伙盜采砂石量巨大,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也使得國家資源遭受重大流失。曾經非法采砂處罰錢款還不如一晚上盜采砂石的利潤,如此懲罰力度實際上相當于“助長”非法采砂!
近年來,非法采砂引起國家層面的重視,自2002年開始國家相繼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主要以行政處罰的手段予以規制,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多年后,非法采砂行為仍然屢禁不止。2015年最高法、最高檢針對“非法采砂入刑”提出相關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2016年12月1日正式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日前,最高檢發布非法采砂典型案例,將標志著我國非法采砂入刑正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打擊非法采砂不僅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資源免受損失。對于砂石行業來說,非法采砂和巨量砂石料來源不明有密切關系,不明來源的砂石料還將使得建筑質量無法得到保障。保障“每一粒”砂石都可溯源已經成為我國砂石行業的發展趨勢,也是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必然選擇!
非法采砂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 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早上嚴重破壞價值在三十萬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 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第六十九條 [破壞性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在三十萬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并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2019非法采砂入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