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量刑標準2024
非法經營量刑標準2021
一、非法經營食鹽案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煙草案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案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案
(一)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1.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五、非法經營外匯案
同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案標準
此外,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
1.騙購外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居間介紹。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非法出版物案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非法經營出版物案
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八、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案
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非法經營信息服務案
(一)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5倍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非法經營POS機套現案
(一)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一、非法經營藥品及原料案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二、非法經營無線電設備案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三、非法經營賭博機案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十四、非法經營偽基站案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5倍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五、其他非法經營案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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