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獅子大開口算敲詐嗎
輕傷獅子大開口算敲詐嗎
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依法向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主張權利的行為,該行為具有目的和手段的正當性,原則上不構成敲詐勒索。
針對本問題,因未交待具體的案情,所以不能直接做出判斷,但可以作以下分析:
第一,受害人有要求打人者進行賠償的權利。只要要求賠償的手段、措施和方法不違法,就是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便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與故意。至于要求賠償的數額,無論多大均不會影響到行為性質的判斷。
第二,只要受害者通過司法機關或與對方合解、調解的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手段要求賠償和維權,不涉及私自侵犯對方合法權益,均是正當合法的。即便違法犯罪嫌疑人自身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產生恐懼心理答應賠償,也不構成違法,當然也不成立敲詐勒索。
第三,若受害者是通過不被法律允許的方式要求賠償,如故意毆打傷害他人身體、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損毀他人財物、揭露他人隱私等,因其是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不構成敲詐勒索。但因手段違法,對手段違法行為屬于什么性質便按什么性質處理,此時的受害者可采取依法向公安機關舉報、向人民法院起訴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如果你認為構成敲詐勒索,首先就要明白什么是敲詐勒索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怎么才能構成這個罪名呢,下面是構成要件:實施恐嚇行為→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
很明顯,對方只是漫天要價,并沒有實施恐嚇行為,你也沒有因此產生恐懼心理,因此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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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說一下對方漫天要價問題。現在很多被害人心理就是,只要我不出諒解書,被告人就不能判緩刑,就要有牢獄之災,所以家屬只要有錢,都會不加成本的來賠償,只為拿到諒解書。所以,被害人往往開出很高的價格來。其實從定性來講,這并不是敲詐勒索,只是訴求不當,舉個例子,你到飯店買一碗13塊的牛肉拉面,發現上面有蟲,你讓老板賠你10萬元都可以,這不是敲詐勒索,只是訴求不當,如果飯店老板愿意出10萬也可以,不愿意的話起訴到法院也得不到支持。
因此,被害人要價太高是不對,到沒有達到敲詐勒索的程度,可以在法庭上給法官說清楚也可以申請刑事和解,看法官愿不愿來盡力促成這個事情。
最后想說的是,這一類的被害人都打錯了如意算盤,以為被告人拿不到諒解書就要坐牢,其不知道,判不判出緩刑是有適用條件的,其中一條是不羈押有無社會危害性的考慮,并沒有將是否獲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判處緩刑的法定條件,更沒有將沒有獲得被害人諒解的不得判處緩刑這種否定性規定。因此,判不判出緩刑,和有沒有拿到諒解書之間并不是決定性的作用。
關于“輕傷獅子大開口算敲詐嗎”小編已經為大家講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