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第三者生小孩算不算重婚罪
第三者婚外生小孩,還真不一定是重婚罪!
很多婚姻的黑暗面,都徘徊在法律和道德之間,讓我們先看看最近一則新聞:
【娶仨老婆把3個家安在1公里內】昆山的子張某在3年內分別和3個女人結婚生子。他將3位女子安置在1公里范圍內的3個小區,有時1周內來回轉悠十多趟,同時將三個家庭都照顧得很好,張某已因重婚罪被抓,三個女人經濟來源只能靠他,他表示:出去之后,看誰能原諒我,我就跟誰在一起••••
新聞中的男子真是很囂張,利用了民政局婚姻信息全國不聯網的漏洞,分別與3個女子成為了所謂的“合法夫妻”,但是很明顯是重婚罪了;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重婚罪。
存在多個夫妻名義,就是重婚罪
夫妻名義,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僅僅是雙方登記領證結婚;因為在一些偏遠地區還存在未領證的婚姻;所以還包括事實婚姻,即雙方雖然不登記,但是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所以重婚罪可以理解為: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前婚是經過法律登記的結婚,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或者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都會構成重婚罪。
這個法律的定義,其實給很多事實的定罪留下了很多漏洞。
與第三者同居生小孩,如果不是夫妻名義,不能定罪為重婚
隨著社會的發展,大家的生活水平提高,思想觀念的開放,在性觀念和婚姻觀念上都有很大的改變。
婚變、第三者等新的詞匯也才不斷的涌現;重婚罪或者其他法律的的定義是來不及覆蓋它們。關于重婚罪的幾個冷知識普及下:
1、沒有配偶一方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就算是有了小孩,但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法律上不被定義重婚。
3、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它們均為道德行為,并不會上升到法律的層次。
4、目前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才會立案,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忠貞和欺隱,潛伏在煩躁的社會氣氛中,法律管制這客觀的事實,而道德只能譴責主觀的虛無。希望所有的犯罪都罪有應得;也希望我們的法律更健全,當然最重要的是我們也要滿懷忠貞,對婚姻負責,對愛情負責。
這個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
在我國,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不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在一起的情形。
本案中,如果配偶與第三者又登記結了婚(利用我國婚姻登記系統的不健全),但沒有對外界和熟人公開,并因此生育了孩子,當然是重婚(法律重婚);
如果配偶沒有與第三者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生育了孩子(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例子,一般是男的與女小三。保密工作做的好,小孩都幾歲了,原配老婆還不知道)。這種情況下是事實重婚;
如果配偶與第三者沒有登記結婚,也沒有公開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只是偷偷摸摸的,像老鼠一樣地過著隱秘的地下夫妻生活(別人問及時,往往自稱彼此是表兄妹等親戚關系)。即使生育了孩子,這種情形,也不屬于重婚罪,但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也是夫妻中另一方要求離婚并且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法定理由和條件。
總之,判定是否涉嫌重婚,有兩個標準:
一是看他們是否有法律登記結婚,有則是(法律實務中,有些狗膽包天的人,鉆法律空子,跨省登記重婚);
二是看他們是否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是,是重婚;不是,則不是重婚。有沒有生育孩子,不是判定重婚罪的依據。
您好,希望能幫到您。
1、咱們先了解一下重婚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然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
重婚定罪有兩種情況:
1.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
2.雖然未與婚外異性登記結婚,但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本提問的情況,不能根據是否生了小孩來判定重婚。
如果是與第三者又辦理結婚登記,是違法的,重婚罪。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又和第三者生了小孩,是違背夫妻間忠誠義務和公序良俗。可以主張離婚,多分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重婚罪司法解釋。
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即構成重婚罪。它的主體。是以夫妻名義同居。
嚴格的說這不算是犯重婚罪,屬于意外生育或私生兒女,入戶口跟隨母親的那一頁,可以順利成為中國公民,重婚罪的有效形成條件是這兩點:1.有結婚證的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擁有雙結婚證,稱為法律上的重婚。2.雖然未和第三者結婚登記,但又與第三者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稱為事實上的重婚。二者必犯其中一條的,重婚罪名成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如果不承認是婚姻關系的男女關系,受不到法律的制裁和約束。
犯重婚罪的人可以說是腦殘者或傻帽者,只要頭腦還有一丁點清醒的人,就不會去犯重婚罪,去犯的就是故意為之,以身試法。男女關系中只要雙方愿意,只要雙方已經成年,不管已婚或非婚,相處、相交都不會犯法,已婚的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若事情鬧大了也只能按民事糾紛來處理。
和第三者雖然生育了小該,最完美的解釋是:1.這是相互處朋友時意外的結果,我們倆不是夫妻,也不可能是夫妻。2.我們只是偶爾相會、相好,不小心懷了小孩,又一個不小心把小孩生出來了,從來沒有以夫妻關系同居,純粹的情人關系。重婚罪的取證非常困難,只要當事人攻守同盟,重婚罪會輕松的從身邊漂過,剩下的不是道德上的譴責就是撫養小朋友的民事責任。
重婚罪是兩種:一種是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登記結婚;另一種是有配偶的情況下,和他人有事實婚姻。
第一種不用多說,因為目前的婚姻登記系統并沒有全國聯網,所以會被一些心懷不軌的人鉆空子,出現一人與多人登記結婚的現象。
第二種屬于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都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另外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而法院也將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是否惡劣,造成的后果是否嚴重,這些情形來綜合認定,只有達到了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才會構成重婚罪。
與第三者同居生小孩,如果不是夫妻名義,不能定罪為重婚。 這男的和三又不是傻子,能在法官面前承認,有幾個朋友敢給原配做證人? 所以小三是被保護的。
是的重婚罪,因沒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國婚姻法》合法程序手續登記機構許可,并違返新中國法定制“一夫一妻”憲法。
你與第三者生的小孩,如果你倆之間都是已婚有家和小孩,哪就構成了重婚的事實。如果沒有第三(男女雙方的原配)方起訴你又自愿承擔小孩的護養費雙方不鬧事,這事也可會不了了之。因為現在的民事案件太多,起訴了的都忙不過來,哪有時間自找麻煩呢?像這種情況法院采取的做法是“民不訴、法不究”無人追責就無法立案,也就不追究。但是造事雙方一擔有人鬧事雙方都得承擔重婚的相關責任。 我認為與第三者婚外生小孩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重婚。但是最關鍵的還是要掌握證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重婚有兩種情況, 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 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二是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去起訴。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一、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二、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共同名義生活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總之,重婚罪的認定, 最重要的還是證據的收集。法院判定重婚罪,也是根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