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生子是重婚罪嗎
夫妻一方在婚內,即使有婚外情行為,并且與他人生下了孩子,也不能必然認定為重婚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婚外情涉及到觸犯重婚罪的,要看有婚外情的一方與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是否又與小三登記結婚,辦理了結婚手續。
一、婚外情生子是重婚罪嗎
婚內出軌并有私生子的行為,并不是構成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否觸犯重婚罪,具體要看出軌方與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是,構成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二、哪些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在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的時候,并不是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與小三生育了子女,主要還是要看行為人是否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與他人又登記結婚。如果僅僅是在婚內偶爾出軌,并沒有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種情況下是無法按照重婚罪論處。此外,也要注意有兩種特殊的情況,雖然行為人有重婚行為,但是也不能認定為重婚犯罪。
重婚罪是我國刑法對于有婚姻關系的人,再與他人結婚的,是重婚罪,但實踐中對于重婚罪的認定也要根據具體的案例具體分析。那么婚外情生子是重婚罪嗎?如何證明婚內出軌?
未婚生子,也就是非婚生子女,也就是沒有辦理結婚手續生下的孩子,也有一些是結婚之后,和配偶之外的人生下的孩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是的,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私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私生子女同樣有遺產繼承權。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案例。
被告羅某(男)與原告劉某(女)于2016年相識,后感情升溫兩人同居,原告劉某于2018年生育女兒劉某某。后來,原告劉某發現被告李某已結婚生子,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雙方就被告應給付其與原告所生女兒劉某某的撫養費數額為多少、是否應賠償原告10萬元精神損失費等問題發生爭議。
婚外生育的子女,很可能是出軌時意外懷上的孩子,不一定就能構成重婚罪。法律是注重證據的,婚外所生子女,不是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構成重婚罪,要看是否領取結婚證和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婚外情的證據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接下來,我們先來看看重婚罪的構成。有人問,婚外情生子是重婚罪嗎?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婚姻法》第3條第2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所以說,可以看到,婚外情生子是重婚罪嗎,并不是構成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否觸犯重婚罪,具體要看出軌方與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是,構成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