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程序
法院進行的婚姻調解程序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1、訴前調解。當去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并不立案,而是開具收取材料的收據,在45天內通知能否成功立案,法院會先和被告聯系,確認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后,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進行調解。
2、庭前調解。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調解。
3、訴中調解。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 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么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后,方能進行調解工作。這樣做的好處在于,這個時候不僅法官對于案件的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當事人通過質證的較量也對自己的實力有了一個正確估計,可能對之前不肯放棄的條件做出適當讓步,在法官的適當引導下,比較容易達成調解。
【法律意見】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你好!
既然你已經起訴了,那就按法院的程序走。婚姻案件當事人雙方都要出庭。
既然法院說要調解,她不到庭而是在電話里調解也不行,法院不能通過電話聯系被告就下調解書。法院會告知她不出庭缺席判決對她不利的后果。
如果孩子撫養權問題達不成一致,可以由法院根據孩子的年齡、根據八歲以上孩子的意見、本著對孩子成長教育有利額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