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買的房子只寫一方可以嗎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1)雙方工資、獎金。(2)雙方在生產、經營中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總的來說,在夫妻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后,大部分財產都是為雙方共同所擁有。
首先這個房子是夫妻共同所購買,雖然房本只寫男方姓名,未寫女方名字,但男女雙方是共同去購買這房子,且是花費雙方的財產,而不是任何一方的財產去購買。購買這房子時,雙方是合法夫妻,婚姻關系存續,一起去購買的商品且用共同財產去擔負的屬于共同財產。
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以及財產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等,也即是共同財產。
你是在婚后夫妻共同買的房屋,雖然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你老公的名字,但這其實是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只要房產證上登記的買房日期在你們結婚以后,那么就可以視為是你們夫妻雙方婚后添置的財產,當然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這里需要注意四點問題:
1、結婚時日期。也就是買房時間是在結婚之后。
2、共同出資購買。共同出資的證據。
3、買房合同的簽訂日期。
4、辦理房產證的時間,以及當時的婚姻狀態。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事實上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取決購房時由誰支付款項。下面我分情形進行討論。
一、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情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后夫妻二人購買房屋應屬于本條中的第二項,至于登記在誰名下,并不能否定未登記一方對該財產的應有權利。
二、其他情形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婚前買房,僅支付首付款,登記一人名下的,應屬于個人財產,但應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所支付的房款及房屋升值部分進行補償。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為一方子女買房屋且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的,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買房的情形,應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同有。
5、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大體就是這些情形
謝謝邀請!不一定,要看出資的銀行卡或者出資人是誰?如果是你公婆的銀行卡或者是公婆出的現金,就屬于你公婆對你老公的單方面饋贈!只有你或者你老公的銀行卡出錢購買的房子才是真正的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用共同財產買房就算,如果你老公用婚前財產買房就不算
按照《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如夫妻雙方無特別約定的,那這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雙方均分。
附相關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出資全款買的房子,房本上只寫老公的名字,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資,房本上只寫老公的名字,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謝邀!房本是誰的名字現在不重要了!只要是你們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就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算共同財產,婚前共同買房出示出資證據也算共同財產。房本誰的名字不重要,現在的房產證已經被不動產證弱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