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歸哪里管轄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在不斷的變化中。而在眾多的民事糾紛中,合同糾紛是我們最為常見的,比如租房,借款,擔保等問題,都會涉及到雙方,多方的利益。那么,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辦?大興合同糾紛歸哪里管轄?
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辦?常見的處理方式有三種:調解、仲裁、訴訟。
(一)在各類合同中有兩類合同民訴法做了特別規定:
保險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若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
運輸合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二)對于其他合同: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若當事人①未選擇或②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③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或④選擇違反了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協議無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三)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購銷合同:
1、雙方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3、若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1)送貨方式:以貨物到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2)提貨方式: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3)代辦托運: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加工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租賃合同】問題: 發現租戶擅自將房子進行轉租,應該如何處理?
答案: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據最高院關于租賃合同的相關解釋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問題: 借條應該怎么寫?
答案: 一般情況下借條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表明該條據的性質)、借款目的、出借人全名(附身份證號)、何時收到款項、借款金額(漢字加阿拉伯數字)、交付形式(現金或銀行轉賬)、借款期限、借期利率(如無利息可不寫)、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如無利息可不寫)、借款人全名(附身份證號)、出具借條日期等。
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不同的合同所產生的合同糾紛也是不一樣的,但在實際處理的時候,有三種方式供當事人選擇,包括調解、仲裁以及訴訟。根據發生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不同,當事人可以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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