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辦
僅從涉及的法律來說,至少有《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涉及到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有十八種,最高法院關于民事案由中規定的合同案由二級案由就有六十多種。
民事案件的案由,用于概括民事法律關系的種類,決定案件的管轄,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甚至決定當事人的勝敗。
可以說,即使專門代理合同糾紛案件的律師,也很少有律師代理過合同案由項下的所有合同糾紛。
你多跑幾次法院,終究能夠搞清楚怎樣立案,使你的起訴狀符合法院形式上的要求。但是,你的案由對不對,你的理由講的對不對,在案件審理之前甚至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你也不一定知道,法院也沒有義務和你講。
因此,一名普通人遇到合同糾紛,如果咨詢,首先要把問題講清楚、講具體,或者干脆委托律師。認為看得懂有關法律就可以打合同糾紛,是比較幼稚的想法。
法律專家明確回答你:
法律專家就有一個朋友的親身經歷,叫你看看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辦,如何打官司。
朋友的經歷是這樣的:
他為了找工作,貸款2萬交了培訓機構的學費,但是培訓機構答應他培訓期間返還補助,而且培訓結束之后幫助其找到工作,但是培訓機構沒有履行合同約定,少發一個月補助,也沒幫他找上工作,導致我朋友還不上貸款。現在他想起訴培訓機構,卻發現合同還丟了。
起訴,最為關鍵的是舉證,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是保證打贏官司的必備條件。下面法律專家就以此為例,看看起訴時候,到底應該怎么準備證據。
起訴培訓機構屬于民事訴訟的合同糾紛,應當遵循“誰起訴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因此,作為原告你應該對以下事實進行舉證:
(1)你和培訓機構簽訂了合同,合同上是如何如何約定的(書證——培訓合同);
(2)培訓機構只發放了2個月的生活補助(書證——打款記錄);
(3)培訓機構沒有幫你找到工作(書證——失業證明);
(4)你向培訓機構付款證明(書證——貸款合同)。
證據丟了如何舉證?
現在最為關鍵的培訓合同找不到了,因此你需要做以下事情補救:
(1)找到跟你一起培訓的同學,從他們手中復印一份培訓合同;
(2)多找幾個跟你一起培訓的同學,讓他們出幾份證明,證實你與培訓機構有合同,并且也參加了培訓。或者你也可以找律師,給他們做幾份筆錄,要在筆錄簽字按手印,找個見證人;
(3)去培訓機構交涉,并在交涉的同時攜帶錄音設備。在交涉的時候要注意提及培訓機構什么時候與你簽訂的合同,什么時候發放的補助,少發一個月的補助和沒給你找到工作的相關事宜,套取他們的口供;
(4)培訓機構那也應該存有你的合同、補助發放記錄、收你學費的銀行流水,你可以在庭審中申請法院去調取這些證據。如果培訓機構不提供,他們就要承擔對他們不利的后果。
(5)另外,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你可以去工商或者民政部門查一查這個培訓機構的注冊資料,法人代表等情況,這些情況都是向外公開的。
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辦
合同糾紛打官司需要雙方的身份信息,訴訟需要準備起訴狀和證據材料,整個程序順利的話可以幾個月內搞定,有些案件可能安排等一年多才能一審審理完畢,視情況會不會存在二審。即使勝訴后,如果沒有財產保全,查不到對方的名下財產,很多時候判決得不到執行,所以勝訴也是沒什么用的,如果金額較大的話,建議委托專業律師辦理或者在律師指導下辦理。
法官說了算
您好: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辦?打官司的具體流程;
(1)你首先需要確認被告是誰(就是你要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或單位),如果是個人,那么你需要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個人無法辦理,律師可以打印),如果是單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2)其次你要寫民事訴訟狀,說明事實與理由,以及你要對方賠償損失的依據,當然,你需要提供書面證據(口頭錄音/錄像),如果你認為有的證據你無法取到,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讓法院替你取證,雖然可能性很小;
(3)準備就緒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如果受理了會給你交費通知書,你再持交費通知書去繳納訴訟費用;繳納費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經正式受理了,法院會安排日期,并給你傳票,上面寫明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審判員;
(4)到了開庭時間,你應準時到庭,遲到會給法官留下形象不佳的印象,有時侯會認為你主動放棄訴訟,會作為撤訴來處理。法官的書記員會核實雙方的身份,然后進入庭審階段;
(5)開庭審理階段:法官會先問你要不要法官回避,如果你確認法官與被告是親戚或者其它親密關系,那么你就說要回避,否則你就說不需要。然后宣布正式審判,會讓原告先讀訴訟狀,讀完后提交相應的證據,再讓被告反駁,然后進入對證據的質證階段(庭審調查),這個時候,你一定要對所有對方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仔細的質辯,否則就會對你不利.證據質辯完后,就進行雙方的辯論階段,一般法官會讓雙方各有兩次辯論機會,但如時間拖長就可能只有一次。辯論結束,法官通常會問雙方要不要調解。如果雙方都說可以,那么法官會先分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法官就會宣布,現在休庭,擇日宣判。過段時間,法官的書記員就會通知你去拿判決書。
(6)在法官最后判決之前,你如果認為案件可能對你不利,或者說同個訴訟標的你還有其它訴訟方式,或者說你不準備起訴對方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提交民事訴訟撤訴申請書。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允許你撤訴,然后給你一個裁決書,你可持裁決書向審判法官申請退還一半的訴訟費用。
(7)拿到判決書后,如果你認為判決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決書之日起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那么你就要寫上訴狀,然后提交給審判法官,由他連同你的一審資料提交給二審法院.你要記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去繳納上訴費,該上訴費用與繳納時間與方式在判決書上末尾有寫明,法院不會再通知或提示。如果錯過你就無法上訴。
(8)如果你不上訴,對方也不上訴,但對方又不愿意爽快賠償損失給你,你就需要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于是又進入一個復雜的執行流程。
打一個官司,是需要許多專業的技巧及知識,所以為什么需要聘請律師為你服務.律師其實就是處理法律糾紛的專業技術人員對于發生利害沖突的雙方來說,他們到官府或長官那里去告狀,請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活動,或者因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長官那里同對方爭論辯白,以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的活動。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了解決某一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也就是所謂打官司的全部內容。其中,起訴、審判和執行是進行訴訟即打官司的三個最基本的階段。根據我國人民法院職責范圍以及案件性質,我們又可以把訴訟劃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行政訴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因其職權行為而引發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解決這種爭議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對該職權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對其是否正當、合法作出判定,以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人們俗稱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1)你首先需要確認被告是誰(就是你要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或單位),如果是個人,那么你需要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戶籍證明(個人無法辦理,律師可以打印),如果是單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該單位的基本注冊資料;
(2)其次你要寫民事訴訟狀,說明事實與理由,以及你要對方賠償損失的依據,當然,你需要提供書面證據(口頭錄音/錄像),如果你認為有的證據你無法取到,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讓法院替你取證,雖然可能性很小;
(3)準備就緒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如果受理了會給你交費通知書,你再持交費通知書去繳納訴訟費用;繳納費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經正式受理了,法院會安排日期,并給你傳票,上面寫明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審判員;
(4)到了開庭時間,你應準時到庭,遲到會給法官留下形象不佳的印象,有時侯會認為你主動放棄訴訟,會作為撤訴來處理。法官的書記員會核實雙方的身份,然后進入庭審階段;
(5)開庭審理階段:法官會先問你要不要法官回避,如果你確認法官與被告是親戚或者其它親密關系,那么你就說要回避,否則你就說不需要。然后宣布正式審判,會讓原告先讀訴訟狀,讀完后提交相應的證據,再讓被告反駁,然后進入對證據的質證階段(庭審調查),這個時候,你一定要對所有對方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仔細的質辯,否則就會對你不利.證據質辯完后,就進行雙方的辯論階段,一般法官會讓雙方各有兩次辯論機會,但如時間拖長就可能只有一次。辯論結束,法官通常會問雙方要不要調解。如果雙方都說可以,那么法官會先分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法官就會宣布,現在休庭,擇日宣判。過段時間,法官的書記員就會通知你去拿判決書。
(6)在法官最后判決之前,你如果認為案件可能對你不利,或者說同個訴訟標的你還有其它訴訟方式,或者說你不準備起訴對方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提交民事訴訟撤訴申請書。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允許你撤訴,然后給你一個裁決書,你可持裁決書向審判法官申請退還一半的訴訟費用。
(7)拿到判決書后,如果你認為判決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決書之日起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那么你就要寫上訴狀,然后提交給審判法官,由他連同你的一審資料提交給二審法院.你要記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去繳納上訴費,該上訴費用與繳納時間與方式在判決書上末尾有寫明,法院不會再通知或提示。如果錯過你就無法上訴。
(8)如果你不上訴,對方也不上訴,但對方又不愿意爽快賠償損失給你,你就需要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于是又進入一個復雜的執行流程。打一個官司,是需要許多專業的技巧及知識,所以為什么需要聘請律師為你服務.律師其實就是處理法律糾紛的專業技術人員。
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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