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夫妻分居多久算離婚
針對這個兩夫妻分居多久算離婚問題?我想說的是: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離婚,要想離婚,只能主動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或者通過法院辦理訴訟離婚。
通過法院辦理訴訟離婚的時候,夫妻分居兩年以上,屬于感情破裂的一個標志,法院可以據此判決夫妻離婚。當然了除了這個標志,還有其他很多類似的標志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
如果夫妻想要離婚,隨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是說一定要分居兩年以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夫妻雙方沒有分居,任何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第1次訴訟或者是第2次訴訟,就可以強制判決夫妻離婚了。
離婚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一是向法院起訴離婚。
也就是說,“自動離婚”的說法是不成立的,無論分居多久未辦理相關手續,兩人都是夫妻關系。
有位咨詢的當事人,婚內兩人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之后兩人一直分居,基本沒有聯系。
5年后,當事人準備買房,這個時候才考慮到和老公之間的關系問題。她說在網上看到一種說法“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 ,于是向律師咨詢該種說法是否正確?如果不能算離婚,那么如何才能離婚?
現在很多夫妻在結婚之后因為工作的原因或者是夫妻雙方吵架感情淡了,然后一方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就會相要分居生活,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感情破裂就想要離婚結束這段感情。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離婚的方式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沒有自動離婚一說。
夫妻分居滿幾年申請離婚法院才能支持?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怎么才算分居?
1、分床不分房:
多數夫妻感情不和后,由于經濟狀況及子女等方面因素,不能分居生活。夫妻雙方不同床但卻在一個房間或是一套房子里共同生活,且沒有夫妻生活。如果一方以此來確認分居并提起訴訟離婚時,而另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無法確認分居。
在分床不分房的情況下,如果你已經想好了要離婚的話,那就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定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上面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如果沒有寫分居協議書,那就最好是口頭有所承諾,自然在法律上的時候,必須對方承認才可以。這個在法律上,如果對方不承認,則很難取證。
2、分居離家有租賃合同:
感情不和的時候,一方離開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親戚那里借住。若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話,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與房東簽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東做人證。如果是在親戚家住的話,那自然借住的親戚家人,就是證人,可以找他們幫助提供證據,證明你處在分居的狀態中。
3、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分居生活,但不一定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分居。婚姻法認定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分居。如國外求學或是工作調離,即使分居兩個城市或是兩個國家,也依然不屬于婚姻法中“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在這種分居事實基礎上,加上能夠進一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的證據,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更大。
4、書信、電子郵件來往:
分居后,法律在取證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看一方面的證據,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和對方有來往的書信或者是電子郵件的話,一定要把這些內容保存好,在取證的時候,法律會從書信來往的內容而得知你們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屬于分居的狀態。
5、人證
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你們身邊的人一定人了解到你們具體的婚姻狀態,例如,共同認識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親戚。在你們辦理婚姻,需要證明分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這些證人來證明。只是,在法律取證的時候,證人的部分言語法律仍不會全部采信,因此,證人需要多找幾個來證明你們夫妻分居的狀態。
6、發分居聲明:
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話,那就需要給對方發一份分居證明材料,里面寫清楚,你們現在的狀態是分居。這些書面的分居文書最好是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這樣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憑證,在法律需要取證的時候,你發件的時間就是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
怎么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5、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判決準予離婚與否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這需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定。
提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分居滿兩年的,可以判決離婚,分居滿2年后婚姻關系是不會自動解除的,分居滿兩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關于兩夫妻分居多久算離婚問題,以上的講解一定會讓您有新的認識,如果您需要任何幫助可以隨時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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