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調解程序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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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需要準備的材料:
①起訴離婚。需要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一式兩份、身份證、結婚證,請求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與對方的婚姻關系。
②法院審理。法院送達被告男方起訴狀副本,被告對方向法院遞交答辯狀一式兩份。
③法院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法院制作調解書。
④調解不成,法院判決準予男女雙方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
⑤法院給男女雙方送達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起訴通常需要準備婚姻破裂的證據:
證明對方有過錯,比如有第三者插足,有吸毒、賭博等的不良嗜好;夫妻雙方經常打架生氣,或者家庭暴力;公證錄音等。
起訴離婚具體程序:
①普通程序六個月,簡單程序三個月。兩審終審制,二審還要三個月。
②涉及房產評估、子女撫養糾紛等問題。中途可能要中止訴訟期限,等有關房產、轉移資產等問題確定后,再繼續開庭。所以時間僅僅是一個參照數。
③如果對方一審后不同意判決離婚,進行上訴(或雙方上訴),還要進行二審。
離婚糾紛調解程序要多久該問題就是立案后法院什么時間內組織調解。實際上目前我國法律對起訴后必須多長時間內進行調解并沒有一定之規,只是對案件的審理時間和是否必須調解進行了規定。
首先,訴訟中堅持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也就是說受理案件后,法院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特別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除非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一般都會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做到案結事了。當然對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不應久調不決。
其次,調解中堅持自愿的原則。法院調解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愿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也就是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從而終結訴訟。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都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審判人員強迫﹑壓服的結果。
再次,調解應在訴訟期間完成。我國法律雖未規定調解在立案后什么時間進行,但根據案情,審判人員在庭前、庭中都可以隨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且對案件的的審理期間進行明確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調解是在這個期間內都要進行的。
當然,對于離婚后的財產糾紛還是爭取調解為好。退一步海闊天空,即能及時地化解了矛盾,又能心平氣和的了結爭執,即使為此適當讓步,又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