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
離婚,除了令一個家庭重新恢復成兩個獨立個體外,也同樣將混同一起的家庭共同財產分割成個人財產。在眾多離婚案件中,大多數人最在乎的莫過于房產的分割。隨著房價持續增長且穩定不降的情況下,結婚看房、離婚搶房的情況,比比皆是,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離婚時,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
婚前一方買房且全款付清
《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全款付清,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能進行分割的。但是,如果雙方通過約定,在真實自愿的情況下,將另一方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則屬于贈與,此時,變更登記后的房屋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出資的另一半可以要求分割。
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全款購買的房屋
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僅是原有財產形態發生轉變,其性質還是個人財產。因此,在房產證上僅登記購房者一人名字的情況下,該房屋依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會疏忽對于婚前個人財產憑證的留存。因為房屋的購買時間在婚后,而付房款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要留意對于該購房款來源的憑證保留。比如,在婚前以出售一套房屋所獲得的款項而在婚后又重新購買一套房屋,則該出售所得款項應盡量保留在一張不用于交易的銀行卡內,并留有備注,這樣在離婚時,便于舉證。
婚前夫妻一方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在生活中非常常見。很多夫妻都是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付首付,婚后兩人共同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收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由此可知,離婚時對于這種情況的房屋,還是以夫妻雙方協商為主。而協商不成時,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原則一般以“還貸越多、補償越多;增值越多、補償越多”為主。
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這種情況,無論房產證上登記一人名字或兩人名字,也無論是全款購買還是貸款購買,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房屋理應進行分割。但是,同樣存在一定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最好的方式還是夫妻雙方都登記在房產證上,是較穩妥的方法。
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合以上著兩條,不難看出,無論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只要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出資的歸屬以出資時間作為標準:如果是婚前出資,原則上該出資視為雙方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如果是婚后出資,原則上視為雙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對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兩條司法解釋,對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情形做了非常好的劃分和解釋。婚前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婚后,只登記一方名下時,房屋按份共有,登記雙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處理,可以說是比較合理了。
以上僅是羅列了幾種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比較常見的情形,但不難看出,最重要兩點:一是出資時間,二是權屬登記。這兩點,對于分割房屋具有重要的作用,應當得到足夠的重視。
當然,實踐中,存在著大量更為復雜的情形,對于事實的證明也存在一定的難度,那還是需要找律師進行具體案件的法律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