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遇節假日
刑事拘留期間遇節假日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針對被拘留人的是否有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并收集證據。這期間,若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即會釋放被拘留人。刑事拘留30天放人條件大致有:公安機關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證據明顯不足;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證據明顯不足,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即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程序是拘留之后,這種多人結伙案件,拘留延長30天。30天后提請逮捕,第37天批準逮捕,然后兩個月時間繼續偵查。兩個月期限之內,移送起訴,證據不足的話會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可以退兩次,一次一來一去就是兩個月。所以,理論上從拘留到最后移送起訴,時間可以達到七個月。
刑事拘留期限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至期滿之日止,不因節假日而順延。 附:《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說因為打架之類的人被刑事拘留的情況,在刑法上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刑拘最長的期限是37天,那這時間怎么計算呢?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如何計算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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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開始計算:
一、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1~4)+7=11-14日
三、對于流竄作案(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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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之后,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偵查階段一般可能需要幾個月到半年左右的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偵查期限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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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被抓進看守所到真正進監獄少則一兩個月,多則半年一年,時間不定,但是在看守所的時間是抵用刑期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刑事拘留期間遇節假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