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帶孩子離婚時財產分割
女方帶孩子離婚時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后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哪方掙的財產都視為夫妻共同擁有,因此,妻子在家帶孩子,丈夫出去掙錢所得財產仍是夫妻共有,離婚時所有財產平分。
肯定女方要多,因帶孩子不是件容易事,男方應對女方多方面考慮
女方一直帶孩子沒工作,離婚時仍然可以分得財產。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而根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合以上規定,可以比較清晰的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共有,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關于孩子撫養權問題,要考慮孩子的年齡,比如兩周歲以下,一般隨母親生活,有特殊情況無法隨母親生活的除外;如果孩子已經十周歲以上,那還要考慮孩子本人的意見;另外,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孩子,還要考慮夫妻雙方是否有人已經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有無其他子女、離婚前子女主要隨哪一方生活、是否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因素等,在雙方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還要考慮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愿意并有能力幫忙照顧孩子。
以上,希望能對你有參考作用。
這個要看你們離婚時對家庭財產的處置協議的啊。是協議離婚的必然有對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和對家庭財產的分配,是法院判決的,也應該根據判決書來執行的。
按照你的描述可以把財產平均分為5份,女方拿走兩份就行了。
當然,這是“平均主義”,不一定適用。譬如存在孩子的大小問題、健康狀況問題等。
夫妻離婚的財產分配應該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作為夫妻雙方都要有一些高姿態,因為夫妻感情雖然破裂,但畢竟有雙方的孩子,大人爭財產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為了孩子,何必分的那么清楚呢?另外,作為男人應該胸懷坦蕩,不拘小節。讓妻子自己說又該如何呢?
總之,別計較,雙方都過得去就好。
夫妻共同財產均分。女方在家帶孩子看似沒有收入,但是分工不同,夫妻財產中也有女方一半,不能受到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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