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撫養權難變更
夫妻離婚后,負責撫養孩子的一方可與孩子共同生活,另一方則是需要承擔孩子撫養費,若無孩子一方的老公/妻子想要變更撫養權的,一般是非常困難的,其主要原因在于若不能夫妻二人協商的,則需要舉例來說明,孩子與其在一起生活,存在不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情況,由法院查明事實,可判定是否變更撫養權。
目前根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情況可要求變更撫養權。傷殘必須達到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程度。若所患的疾病并不嚴重,傷殘的程度并沒有達到無力撫養的程度,一般無權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2.有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①不盡撫養義務
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若有:本人長期不與孩子共同生活(如:被監禁需長期服刑、再婚后將子女交給父母帶自己組建新家庭等)或長期不負擔孩子的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一般可認定為不盡撫養義務。
②有虐待子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和經常性,偶爾的打罵即便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也不構成虐待。
③有對孩子不利的影響
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本身有不良惡習(如:有賭博、吸毒等),雖與子女共同生活,也負擔子女的撫養費,但若長期與子女共同生活顯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3.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①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②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
③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 中國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區的情況增多,原來無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將要移民到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要求子女隨同生活,希望小孩能獲得較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可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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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法院一般也會將其作為變更撫養權的重要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