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去看守所多久判
進去看守所多久判
這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實報實銷”。就是說法院最后的量刑(這種情況下一般判實刑,而不是緩刑)與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相同或基本上相同,宣判以后基本上就馬上釋放了。法院判刑一般精確到月,所以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是整月的一般要等到整月才釋放。
依法確定的刑期恰好與羈押時間相同當然是極好的。不過,有時候依法應當確定的刑期會比被告人羈押的時間短,但既然已經羈押了那么長時間了,只能按照羈押的時間確定刑期了,不然怎么處理呢?你懂的!
后面這種情況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意。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司法機關應轉變觀念,減少羈押措施的使用,符合條件的,盡量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羈押措施。
進看守所后,一般情況下四個月左右就會判刑,慢的也有六個月的。進看守所24小時內應當通知家屬。
你好,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先來看下面這張圖,這是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作的,刑事訴訟各階段的期限圖
刑事案件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主導。我們來看一下三個階段的期限規定:
偵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后,公安機關一般會在3天內可以延長1-4天案件,如果是重大復雜疑難或者團伙作案、流竄作案等,則可以延長到30日,報送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檢察院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則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還有兩個月偵查期限;如果是案情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經過批準也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是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等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經過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更加嚴格的程序,還可以再延長。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將整個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這個期限,短的話2個月左右,長的話可以到8個月甚至更久。
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是30日的期限,經過批準可以延長15天。但是檢察院如果認為證據不充分,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最多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每次不超過30日。補充偵查結束,重新起算一個到一個半月的審查起訴期間。
各期限短的30日,長的話可以到195(45+30+45+30+45=195)日。
審判期限
普通程序一審,一般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宣判,特殊情況,經省級高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3個月。
二審一般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經省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也就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如果發生一審和二審,快的話三四個月時間,慢的話可以超過一年甚至更長。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此外,以下情形可以影響到審理期限:
(一)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結論
從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到作出生效判決,快的話在半年內,慢的話甚至可以超過三年。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沒有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話,從被采取強制措施到取得生效的判決,最長超過三年都是有可能的。
歷十余年律途風云,經數百次法庭較量。@文金發律師
進看守所后,一般情況下四個月左右就會判刑,進看守所24小時內應當通知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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