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幾次可以強制離婚
“協商不成,那就法院見吧!”這是不少離婚夫妻會遇到的問題,自己想要離婚,對方卻遲遲不肯配合,哪會只能走訴訟離婚這一步的,那么起訴幾次可以強制離婚呢?其實不少符合條件的,起訴二次基本上法院會判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定離婚事由只有一個,即感情破裂。感情破裂的表現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失蹤、軍婚等特殊情形暫不表)
第一次起訴離婚一定不會判離嗎?不是,如符合上述情形,法院會認為夫妻二人感情已破裂,會判決離婚。當然只有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才可以,如果是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同意的,也不會判離婚。如實施家庭暴力的人起訴離婚……
如無以上情形,第一次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基本會判決不予離婚。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個六個月俗稱冷靜期。六個月后,再次起訴的,是否一定判決離婚?不是。
過了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標準依然是感情是否破裂,如結合庭審調查,及雙方的意愿、態度等,認為感情仍未破裂的,也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也確實存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也未判決離婚的判決。
一般案件法院處理離婚,整個流程需要大約3~6個月左右。第1次起訴以后,如果自己比較充分,能夠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可挽回,那么法院第1次就可以判決夫妻強制離婚。如果證據不充分,第1次起訴,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第1次一般會駁回,不準夫妻離婚。中間必須等待6個月冷靜期,之后才可以第2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第2次即使沒有證據,法院也可以判決強制離婚。所以,起訴離婚快的情況下3~6個月可以離掉,如果手頭沒有任何證據,對方要堅持不肯離婚,那么需要向法院起訴兩次才可以離掉,總共花費時間在一年半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