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有權繼承生父母的的遺產
養子女有權繼承生父母的的遺產
【事件】
趙興(化名)與趙旺(化名)是親兄弟,趙興有兩個兒子,趙旺因身體疾病,無生育能力。受當地宗族觀念影響,趙興與趙旺達成合意,趙興同意將年幼的小兒子趙小武(化名)過繼給趙旺,并在民政部門辦理了收養關系登記。
大兒子趙小文(化名)和小兒子趙小武各自成家以后,在不同的城市發展;趙興和趙旺在老家生活。隨著時間推移,聯系越來越少,感情也越來越淡。趙旺的妻子錢云(化名)嫌趙小武沒什么成就,對家里也沒有什么貢獻,對趙小武有意見。趙小武對繼母錢云也心存不滿。
2010年,趙旺陪大嫂李琴(化名)外出期間,遭遇事故,雙雙去世。趙旺去世后,趙小武與錢云的關系日漸惡化;最終,因不可調和,趙小武與錢云辦理了解除收養關系的手續。
洽在此時,富裕的趙興突患老年癡呆癥,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趙小武想恢復與生父趙興的父子關系,但趙興的監護人趙小文擔心弟弟以后爭奪父親的遺產不同意恢復。2015年,趙興去世,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當年,趙小武將趙小文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趙興的遺產。
【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因此,趙小武被趙旺和錢云夫婦收養后,與趙興和李琴夫婦的父母子女即已消除;但是,趙小武與繼母錢云解除收養關系時,趙小武已經成年,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趙小武與生父趙興的父子關系是否恢復,應經雙方協商確定。但是,趙小武與錢云解除收養關系時,趙興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而當法定監護人趙小文不同意趙興與趙小武恢復父子關系,似沒有不當。
因此,趙小武并非趙興的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趙興的遺產。
你先生前妻的孩子可以繼承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取決于你先生那部分的,這不是夫妻財產等半分割50%,也就是是如果你家庭主要或者全部財產來源自你先生,那邊將來前妻的孩子就可以跟你們的孩子一起爭取財產分額,你先生的決定起到關鍵的作用,將來你先生老去,法庭會優先參考你先生的遺囑進行財產分配。
(1)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由此可知,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可以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養子女享有繼承養父母及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 (2)根據法律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所以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不再互為繼承人,養子女不得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這一點與繼子女不同,繼子女既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也可以繼承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的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不再互為繼承人,但其與親生父母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則根據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是否成人而有區分:如果養子女未成年,則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自當互為繼承人;如果養子女已成年,其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恢復,則不得互為繼承人。
法律規定了,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就是說,收養關系形成后,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了,沒又互為繼承權了。但是如果養子女常常會去照顧親生父母,根據繼承法規定,除了繼承養父母財產外,也能適當繼承親生父母的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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